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
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所简称的“子公司”均系指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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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
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将信息披露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前,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首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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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一)年度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并披露。
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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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四)达到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五)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
(六)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公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的公告;
(九)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
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公告;
(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的公告;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增减变化达 5%以上的公告;
(十三)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告;
(十四)公司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公告;
(十五)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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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十六)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的公告;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
影响的公告;
(十八)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公告;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告;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刑事处罚的公告;
(二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公告;
(二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三十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
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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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
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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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
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
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证交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
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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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
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
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公司选
定的披露报纸。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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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常设机构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
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地址为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杨湾路 122 号 ,办公室电
话号码为 0724-2223303,传真号码为 0724-2223303,上述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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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对财
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
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订,
与本制度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将相应进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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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