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5-06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
相关审批程序
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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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独
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相
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票上市的公告》。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相
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期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6 名激励对象本期内已离职,根据本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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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
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考核评价不合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次合计作废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考核评价不合格不符合归属条件,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激励计划等
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和公司的持续经营,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将不
得归属的合计 1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