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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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越剑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补选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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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
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 2 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
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制度规
定的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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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
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