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7日上午10:00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十一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吴承根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投票表决
八、会场休息(统计现场、网络投票结果)
九、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
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排,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
总。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
问。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
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
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
“反对”或“弃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辩
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七、本次会议由现场推举的计票、监票人进行现场议案表决的计
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序号 文件 页码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并取消监事会及监事。《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交所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
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 企业制度,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
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浙商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章程指引
第 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2025)》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一 一 (以下简称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章程指
条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条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引》”)第
称“《公司法》”)《中华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一条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
简称“《证券法》”)《中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
)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以下简称“《党章》”) 程指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
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
根据新《公
任。
司法》第十
第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第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条,新增法
八 担任。 八 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
条 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产生变更方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法。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根据《章程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指引》第九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条、第十条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明确
第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法定代表人
新增 九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承担民事责
条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任的情形;
明确公司债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务承担的情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形。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 第 《章程指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九 十 引》第十一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条 条 条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一百二十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条:股份有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限公司可以
第
文件,对公司、党组织(纪律检 十 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 按照公司章
十
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 一 班子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 程的规定在
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 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董事会中设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置由董事组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成的审计委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即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会,行使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本法规定的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的职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权,不设监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或者监
事。
删除“监
事”。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 第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
十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 十 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 根据公司实
二 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 三 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 际修改
条 关认定的或董事会决议确认的 条 关认定的或董事会决议确认的
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
根据《上市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
公司章程指
第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 第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引(2025)》
十 稳健为原则,合规经营,科学 十 以稳健为原则,合规经营,科学
(以下简称
三 管理,把公司打造成一流的金 四 管理,把公司打造成一流的金融
“《章程指
条 融服务企业;以效益为中心, 条 服务企业;以效益为中心,为客
引》”)第
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 户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客户、
一条修改
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三章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三章 第一节 股份发行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第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 有同等权利。
《章程指
十 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引》第十七
九 十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条
条 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
第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二 《章程指
二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十 引》第十八
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一元。 一 条
条
条
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章程指
二 4,573,796,639 股,全部为人 二 4,573,796,639 股,全部为人民 引》第二十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民币普通股。 十 币普通股。 一条
三 四
条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计划的除外。
第 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章程指
二 二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引》第二十
十 十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二条
五 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母公司的
条 条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
第三章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回购
公司根据经 营和发展的需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 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
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的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
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 第 根据《章程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二 指引》第二
(三)向 现 有 股 东 派 送 红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 十 十三条、公
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六 七 司实际修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条 条 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需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中
方式。 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准。
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在
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 价格在转股期交易时间内申请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转换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续期限内每年向工商行政管理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本公司 部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的约定办理。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根据新《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法》第一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百六十二
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条,删除原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公司合并;
条款中“在
第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下列情况
二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二 或者股权激励;
下,可以依
十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照法律、行
八 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九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
政法规、部
条 份; 条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门规章和本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章程的规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定”与“股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大会”的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东权益所必需。
表述。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第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索引序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号
九 一款第(三)项、第(五)
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式进行。
行。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修改索引序
三 (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号
十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十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条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
议决议。 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三)项、第(五)项、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三章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章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第
三 三 《章程指
十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十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引》第二十
一 二 八条
条 条
第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股东转 第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时,应当事先
三 让股份时,应当事先根据相 三
根据相关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 根据公司实
十 关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或其 十
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批准或备 际修改
二 授权的派出 机构批准或备 三
案。
条 案。 条
第 第
三 三 《章程指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十 十 引》第二十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三 四 九条
条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根据新《公
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司法》第一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三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三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百六十条 ,
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十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删除“自公
四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司成立之日
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起一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得转让”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定。 限制,新增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法规优先适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用及限售期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内股份质权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行使限制的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规定。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章程指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 引》第三十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第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三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三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删除“监事”
五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六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他情形的除外。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股东大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会”替换为
“股东会”
第四章第一节 股东 第四章第一节 股东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第 第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三 三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章程指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十 十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引》第三十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六 七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二条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条 条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第 第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股东大
三 三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会”替换为
十 十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股东会”
七 八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条 条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股东大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会”替换为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股东会”。
利益分配;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第 第 根据新《公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三 三 司法》第一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十 十 百一十六
表决权; 权;
八 九 条,增加股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条 条 东复制相关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文件的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限,删除监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事会会议决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股份;
议。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七)对 股 东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新《公司法》
第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第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第五十七
三 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
四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条、第一百
十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十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一十条、《章
九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条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程指引》第
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三十五条
以提供。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
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 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
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 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 根据公司实
知情权。 权。 际明确“以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 公告的形
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 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式”。
第
第 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 其他方式以公告的形式及时通
四
四 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 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 删除“,”。
十
十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条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 删除“监
条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 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事”。
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 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 删除“、监
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 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事会主席”。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 长或总裁;
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裁;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股东大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无效。 会”替换为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第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第 新《公司法》
质影响的除外。
四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四 第二十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方对
十 权益。 十 条、二十八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二 条。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章程指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引》第三十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 起 六条、第三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销。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 司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第 第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四 四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删除“监事
十 十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会”
二 三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条 条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股东
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诉讼。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
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人
东义务人员;
员;
(二)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
第 第 (二)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四 四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 《章程指
履行出资义务,依其所认购
十 十 出资义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引》第四十
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
四 五 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公司股东应 条
金;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
条 条 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
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
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
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
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
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
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除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回其股本;
不得退股;
......
......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
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
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 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
所持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 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
第 超过所持公 司股权比例 的 第 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
四 50%。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 四 权比例的 50%。股东质押所持
删除多余字
十 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 十 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
“该”
八 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 九 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
条 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 条 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
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 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 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
变相转移公 司股权的控制 股权的控制权。
权。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 得有下列行为...... 第 有下列行为......
删除“监事”
四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五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十 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 十 相关主体不得配合公司的股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九 合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条 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条 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
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 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 2
采取措施防 止违规情形加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
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住 会派出机构报告。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第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五 删除本条,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
十 整合至第四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三 章第二节
利用其控制地位或滥用权利
条
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
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与公司发生业务竞
争。
根据《章程
第四章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 指引》第四
新增
控制人 章第二节新
增该节
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根据《章程
新增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指引》第四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十二条新增
五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根据新公司
第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法第一百九
五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
十二条、
《章
新增 十 保;
程指引》第
六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四十三条新
条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增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五 根据《章程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新增 十 指引》第四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七 十四条新增
经营稳定。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五 根据《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新增 十 指引》第四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八 十五条新增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条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股东大
第四章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 第四章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 会”替换为
一般规定 定 “股东会”,
并更换序号
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章程指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引》第四十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使下列职权: 六条
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股东大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会”替换为
第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第 报酬事项; “股东会”。
五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删除“监
十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十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 事”。
五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九 告; “监事会”
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 条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替换为“审
告;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计委员会”。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根据新《公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册资本作出决议; 司法》第五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九条、《章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程指引》第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十六条删
册资本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除相应职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权,新增“股
议; (八)修改本章程; 东会可以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权董事会对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发行股票、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可转换为股
(十一)决定在境外设立、收 (十)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 票的公司债
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事 券作出决
(十二)修改本章程; 项; 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一)审议公司在最近一年 引用条款序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并决 内对外股权投资、购买、出售或 号变更。
定其报酬事项; 处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银行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 贷款、委托理财累计金额超过公
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交易事项; 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最近一年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内对外股权投资、购买、出 员工持股计划;
售或处置重大资产、资产抵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押、银行贷款、委托理财累 金用途事项;
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金后)30%的事项; 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金用途事项; 人代为行使,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事会对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
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本条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本条所称重 大关联交易是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除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 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 范,履行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
务除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露义务。
国证监会及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规范,履行重大关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 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
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股东大
…… 金后)30%的担保;
第 会”替换为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第 ……
五 “股东会”。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十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十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六 《章程指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 条 交股东会审批。公司除依照规定
条 引》第四十
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 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
七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担保。 供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
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 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
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将追 造成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任人员的责任。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 第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五 六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股东大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十 十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会”替换为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七 一 的 6 个月内召开。 “股东会”
月内召开。
条 条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股东大
五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六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会”替换为
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 时股东会: “股东会”。
八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二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条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根据新公司
定人数的 2/3 时; 2/3 时; 法第一百一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十三条、
《章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程指引》第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四十九条删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监事会”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替换为“审
...... 计委员会”。
“股东大
会”替换为
“股东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新《公司法》
其他地点。 第二十四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条,公司股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东会公司股
第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东会、董事
五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六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会、监事会
十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十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召开会议和
九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三
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表决可以采
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条
公司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 用电子通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在 方式,公司
会的,视为出席。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明确各 章程另有规
种参会方式下的合法有效的股 定的除外。
东身份确认方式。
《章程指
引》第五十
条。
第
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六 “股东大
六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十 会”替换为
十 意见并公告: 公告:
四 “股东会”
条 ...... ......
条
第四章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 序号更换。
第四章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召集 “股东大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会”替换为
“股东会”
第 第
六 六 “股东大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十 十 会”替换为
定召集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会。
一 五 “股东会”
条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章程指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引》第五十
第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第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条。
六 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六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独立董事
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管理办法》
二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六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条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会”替换为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股东会”。
理由。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 说明理由并公告。
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章程指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引》第五十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第 第 三条。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六 六 删除“监事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十 十 会”。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三 七 “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条 条 会”替换为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股东会”。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委员会的同意。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意。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主持。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章程指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引》第五十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相关股东的同意。
四条。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 第 “股东大
东的同意。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六 六 会”替换为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十 十 “股东会”。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四 八 删除“监事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条 条 会”。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章程指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员会提出请求。
引》第五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四条。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求。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的同意。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召集和主持。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和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须书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删除“监事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 会”。
第 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证券交 “股东大
六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六 易所备案。 会”替换为
十 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 于 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东会”。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五 10%。 九 《章程指
条 召集股东或监事会应在发出 条 召集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 引》第五十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五条。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删除“监事
会”。
第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股东大
六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会”替换为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七
十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 “股东会”。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十
六 册。
当提供股东名册。 条 《章程指
条
引》第五十
五条。
第 第 删除“监事
六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七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会”。
十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十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股东大
七 由公司承担。 一 担。 会”替换为
条 条 “股东会”
“股东大
第四章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 第四章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 会”替换为
提案与通知 通知 “股东会”,
并更换序号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第
第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七 “股东大
六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十 会”替换为
十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二 “股东会”
八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 条
条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股东大
六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七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替换为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有 公 司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十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股东会”。
九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三 出提案。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根据新《公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司法》第一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百一十五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 条,持股 1%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即可提出临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 时提案。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删除“监事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会”。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权范围的除外。
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 《章程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案。 引》第五十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九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 提案。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决议。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第
第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七 “股东大
七 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十 会”替换为
十 式通知各股东。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四 “股东会”
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计算起始期
条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股东大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限; 会”替换为
第 第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股东会”。
七 七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案;
十 十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章程指
一 五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引》第六十
条 条
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一条。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的股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东; 权登记日;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东的股权登记日; 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电话号码; 间及表决程序。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具体内容。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3:00。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会”替换为
第 第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股东会”。
七 七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下内容:
十 十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删除“监
二 六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个人情况; 事”。
条 条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 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 根据《自律监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管指引第 1 号
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 ——规范运作》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 3.2.4,删除
量;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或公司”与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控股股东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增加是否存在
交易所惩戒。 所惩戒。 不得被提名为
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上市公司董事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的情形。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案提出。
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第 第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股东大
七 七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会”替换为
十 十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股东会”
三 七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条 条 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
明原因。
原因。
序号更换。
第四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
第四章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召开 会”替换为
“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股东大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第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第 会”替换为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七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七 “股东会”。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十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十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八 《章程指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条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条 引》第六十
告有关部门查处。
关部门查处。 四条。
股东名册所载的所有股东或 《章程指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第 引》第六十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七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七 五条。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十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十
章程行使表决权。
五 股东可以亲 自出席股东大 九 “股东大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条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条 会”替换为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席和表决。 “股东会”。
第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章程指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七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八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引》第六十
十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十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 六条,删除
六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条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股票账户
条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股东大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会”替换为
第 明下列内容: 第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会”。
七 (一) 代理人的姓名; 八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十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十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章程指
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一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引》第六十
条 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 条 等; 七条,并删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除原第七十
限; 八条。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第 《章程指
七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引》第六十
十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删除 七条,并删
八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除原第七十
条 八条。
第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第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章程指
七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八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引》第六十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十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八条,原第
九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二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二款内容与
条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条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条重
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复,删除。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 第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八 八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指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十 十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引》第七十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二 五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一条。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条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股东大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
会”替换为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股东会”。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新《公司法》
持。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第六十三
监事会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条。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第 第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八 八 删除“监事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十 十 会”。
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三 六 删除“半数
持。 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条 条 以上”,与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前款表述保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持统一。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删除“监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事”。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章程指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引》第七十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二条。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续开会。 开会。
第 公司制定股 东大会议事规 第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股东大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八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八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会”替换为
十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十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股东会”
四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七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条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条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应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公 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
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议事规
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拟定,股东会批准。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
会”替换为
“股东会”。
第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删除“监
八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八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事”。
十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十 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当向
删除“作
五 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八 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出”。
条 报告。 条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章程指
引》第七十
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股东大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八 八 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会”替换为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十 十 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股东会”。
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六 九 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的除 删除“监
股东大会会 议上公开的除
条 条 外。 事”。
外。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股东大
第 记载以下内容: 第 容:
会”替换为
八 ...... 九 ......
“股东会”。
十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十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章程指
八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一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引》第七十
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条 ……
七条。
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
……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删除“监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事”。
第 第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章程指
八 九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引》第七十
十 十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四条。
九 二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章程指
条 条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 引》第七十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八条。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不少于 15 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第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第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九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股东大
九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十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会”替换为
十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 三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 “股东会”
条
知股 条 知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
第四章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 第四章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
会”替换为
表决和决议 决议
“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别决议。
第 第
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九 九 “股东大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十 十 会”替换为
权的过半数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 四 “股东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条 条
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章程指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九 决议通过: 九 通过: 引》第八十
十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十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条。
二 资计划; 五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股东大
条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条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会”替换为
作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股东会”。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酬和支付方法; 删除“监事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会”。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 引用条款序
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 决定其报酬事项; 号变更。
法;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六十条规
(五)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易
案、决算方案; 事项;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 决定在境外设立、收购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所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九) 项。
审议批准本章程五十六条第
(一)、(二)(四)、(五)
款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决议通过: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股东大
册资本; 资本; 会”替换为
(二) 公司分立、合并、分拆、 (二)公司分立、合并、分拆、 “股东会”。
第 第
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 解散和清算; 引用条款序
九 九
形式; (三)变更公司形式; 号变更。
十 十
(四) 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章程指
三 六
(五)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股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引》第八十
条 条
权投资、购买、出售或处置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二条。
重大资产、资产抵押、银行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贷款、委托理财累计金额超 (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的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项;
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担保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事项;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七) 股权激励计划;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通过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决权。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公开披露。
第 第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九 九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股东大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十 十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会”替换为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四 七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
股份总数。
条 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股份总数。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
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 第 “股东大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九 九 会”替换为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十 十 “股东会”。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五 八 引用条款序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 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条 条 号变更。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东的表决情况。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
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
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 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章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 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
有效;但是,属于本章程第九 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
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 为有效。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九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九 “股东大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
十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十 会”替换为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六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九 “股东会”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条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条
该人负责的合同。
责的合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删除“监
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 事”。
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式和程序为: “股东大
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会”。替换
(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 为“股东
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 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删除“监事
第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 核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会选 会”。
第
九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形 举; 删除“或者
一
十 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监事”。
百
七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证券公司
条
条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 治理准则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 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2025 年修
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订)》第十
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 执行。 五条。
审核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 当公司股东单独持有公司 30% 《上市公司
大会选举; 以上股份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 独立董事管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公司 30%以上股份时,董事(包 理办法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 括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 (2025 年修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积投票制。 正)》第九
生;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条。
(四)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
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当公司股东 单独持有公司
并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
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
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 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
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 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
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 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删除“监
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
第 事”。
第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
一 删除“监事
九 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 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
百 会”。
十 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〇 “股东大
八 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 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一 会”替换为
条 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
条 “股东会”。
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 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
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
票制 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 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
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
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 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 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
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 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 选的董事。
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
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 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
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 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
的候选人中从高 到低依次 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
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 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
事)。 股东名称;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及
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 投票时间等内容。
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 行选举,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选举累积 投票选票的字 事的比例。
样,并应当标明会议名称;
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
名称;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及投票时间等内容。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
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董事
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 第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第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一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九 “股东大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百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十 会”替换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〇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九 “股东会”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二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
条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条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决。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或不予表决。
第 “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第 一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会”替换为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一 百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股东会”。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百 〇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章程指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条 三 东会上进行表决。 引》第八十
上进行表决。
条 八条。
第 第
一 一
“股东大
百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百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会”替换为
〇 表决。 〇
“股东会”
二 五
条 条
股东大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第 票、监票。 第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
一 股东大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 一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会”替换为
百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百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股东会”。
〇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〇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删除“与监
三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事代表”。
条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录。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投票结果。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第 第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一 一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股东大
百 百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过。 会”替换为
〇 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股东会”
四 七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条 条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其他股东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服务方等其他股东大会 参 参与人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与人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义务,但法律、法规、部门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章、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第 第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一 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股东大
百 百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会”替换为
〇 〇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股东会”
五 八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条 条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股东大会决 议应当及时公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第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一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一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大
百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百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会”替换为
〇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 一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股东会”
七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十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条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条
的详细内容。
的详细内容。
第
第
一
一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百 “股东大
百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一 会”替换为
〇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十 “股东会”
八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
条
条
第
第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股东大
一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一 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法规 会”替换为
百 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
百 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 “股东会”。
一 任董事符合证券公司董事任职
〇 事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十 资格、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
九 任职资格、股东大会审议通 删除“监
二 之日起就任。
条 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就任。 事”。
条
第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第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股东大
一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一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会”替换为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百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百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股东会”
一 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一 具体方案。
十 十
条 三
条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五章 党组织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
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
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 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
第 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 第 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一 产生。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 一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
百 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 百 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
删除“监事
一 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 一 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
会”
十 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十 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
二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五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条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条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 班子。
子。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
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 定,履行以下职责:(一) 保证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
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第 第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 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战略决
一 一
政府重大战略决策;(二) 参 策;(二)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监事会”
百 百
与公司重大决策,研究 讨论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替换为“审
一 一
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 计委员会”
十 十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五 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建议,支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条 条
建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六章第一节 董事 第六章第一节 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 新公司法条
第 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 第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款序号变更.
一 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 一 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 删除“监
百 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 百 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 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一 的素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十 司的董事: 《章程指
七 任公司的董事: 条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引》第九十
条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条规定的情形; 九条。
六条规定的情形; ......
...... (八)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
(八)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 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
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 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
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 期限尚未届满;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九)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 (十)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
处理意见; 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 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裁 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裁和其他
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高级管理人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董事由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按规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 第 “股东大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一 一 会”替换为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连任。
百 百 “股东会”。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除职工董事外,董事候选人名单
一 二
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十 十 《章程指
任。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单独或
八 一 引》第八十
……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条 条 六条。
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董事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根据新《公
一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一 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司法》第一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百 列忠实义务: 百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百八十条、
一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二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 第一百八十
十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十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条修订。
九 侵占公司或客户的财产; 二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条 (二) 不得挪用公司或客户 条 公司资金或客户资金; “股东大
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会”替换为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股东会”。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删除“未经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受其他非法收入; 股东大会同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四) 未 向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会 报 意”。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删除“监
供担保;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事”。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者进行交易;
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根据新《公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司法》第一
易;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百八十二条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修订。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根据新《公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会的除外; 司法》第一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百八十五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修订。
的佣金归为己有;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同类的业务;
密;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的佣金归为己有;
损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公司利益;
实义务。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责任。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列勤勉义务: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勉义务: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根据新《公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司法》第一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百八十条修
第
第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订。
一
一 务范围;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百
百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定的业务范围; 删除“监事
二
二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会”。
十
十 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三
条 (四) 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 理状况; 删除“或者
条
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 监事”。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确、完整;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权;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 第
一 董事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 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股东大
百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百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会”替换为
二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二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股东会”
十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十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一 大会予以撤换。 四
条 条
第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章程指
一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一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引》第一百
百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百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零四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 会将在 2 日内向股东通知有 二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十 关情况。 十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五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条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条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
一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根据《章程
百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指引》第一
新增 二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百零六条新
十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增
六 赔偿。
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第 第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
一 一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
百 百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章程指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二 二 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引》第一百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十 十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零五条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三 七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条 条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结束而定。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章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第二节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增加“、实
第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第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际控制人”。
一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一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删除“的”。
百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百 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独立董事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三 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理办法第二
十 观判断的的董事。 十 断的董事。 条。
六 ......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条 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 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
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董事会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中至少
第 第
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
一 一
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百 百 《章程指
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 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二 三 引》第一百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十 十 二十六条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要
七 一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条 条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司整体利益。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第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一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章程指
百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引》第一百
新增 三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二十八条
十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
第 第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
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
一 一 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
司应 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
百 百 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
三 三 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交书面说 会”替换为
大会提交书面说明,对任何
十 十 明,对任何与其辞职或免职有关 “股东会”
与其辞职或免职有关或其认
一 六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条 条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新增 第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章程指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一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引》第一百
百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二十九条
三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十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条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第 第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职权:
一 一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股东大
百 百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会”替换为
三 三 核查;
询或者核查; “股东会”
十 十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二 八 东会;
时股东大会;
条 条 ......
......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
上提交述职报告。
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第 审议:
一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百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章程指
新增 三 免承诺的方案; 引》第一百
十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三十一条
九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条 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事项。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 审议。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章程指
百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新增 引》第一百
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三十二条
十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条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第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一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一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股东大
百 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应当 百 要的条件。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会”替换为
三 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四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股东会”
十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十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
三 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通过。
条 ...... 条 ......
第六章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第三节 董事会
第 第
“股东大
一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一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会”替换为
百 负责。 百
“股东会”
三 四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十
四 二
条 条
第 第
一 一
新《公司法》
百 百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 第六十八条
三 四
括独立董事 3 名。 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新增职工董
十 十
事规定
五 三
条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 报告工作;
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和投资方案; 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根据新《公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司法》第六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上市方案; 十七条,删
第 第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除财务预算
一 一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决算方案该
百 百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职权。
三 四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七)在股东会权范围内,决定 “股东大
十 十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 会”替换为
六 四
方案;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
条 条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章程指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等事项; 引》第一百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一十四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裁,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构、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的 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
设置; 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并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宜;根
司总裁,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和奖惩事项;决定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聘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席信息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并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宜;根据总裁 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十)制 定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首 度;
席信息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一)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方
员,并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 案;
员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管 理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项;
理制度;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方案;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事项; (十五)确 定 公 司 合 规 管 理 目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标,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度;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
师事务所; 通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 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
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十六)确定公司合规管理目 的高级管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
标,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 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
本制度;建立与合规负责人 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 承担责任;
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 (十六)确保将企业文化建设纳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 入公司战略,确定企业文化建设
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 的总体目标,持续关注公司企业
理人员;评估合规管理有效 文化建设进展;
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效性承担责任; 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十七) 确保将企业文化建 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
设纳入公司战略,确定企业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持续 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关注公司企 业文化建设进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
展; 使。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 第
一 一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股东大
百 百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会”替换为
三 四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股东会”
十 十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出说明。
七 五
条 条
第 第
一 一
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 “股东大
百 百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替换为
三 四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股东会”
十 十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保证科学决策。
八 六
条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股权投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资、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产抵押、银行贷款、委托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理财、对外担保事项、关联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章程指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引》第一百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公司在最
第 第 一十三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近一年内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一 一
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公司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百 百 “股东大
在最近一年内交易金额占公 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但不超
三 四 会”替换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 十 “股东会”。
九 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 外股权投资、收购出售或处置资
条 条 与前款保持
户保证金后)30% 的对外股 产、资产抵押、银行贷款、委托
一致。
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
产抵押、银行贷款、委托理 除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
财等事项。 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
除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准。
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审议批准:
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关联自然人认购公司及控股
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 子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总额低
关联交易(关联自然人认购 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的金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融产品总额低于 300 万元的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关联交易除外);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如果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受赠现
易,如果交易金额在 3,000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司义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的(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
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
第
一
一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罢免,
百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解任,应由
百 应由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 新《公司法》
四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经全体
四 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
十 董事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十 后生效。
八
条
条
第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
一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一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会”替换为
百 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 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
四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五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十 议的执行; 十 执行;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条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条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第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一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一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百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百 新《公司法》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四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五 第一百二十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十 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 十 二条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三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一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条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条
第 第
一 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百 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删除“和监
四 五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事”
十 十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体董事和监事。
四 二
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
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第 第 删除“监事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一 一 会”。
权的股东提议时; 的股东提议时;
百 百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
四 五 《独立董事
名提议时; 提议时;
十 十 管理办法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三 第》十八条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条 条
(五)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名提议时; 时;
(六)总裁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第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第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一 2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一 2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总裁。
删除“监事”
百 监事和总裁。如遇情况紧急, 百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四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五 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 十 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
六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 四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条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条 上做出说明。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新《公司法》
第 第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第一百九十
一 一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三条。
百 百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四 五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股东大
十 十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替换为
九 七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股东会”。
条 条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
会审议。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以用通讯表决等其他方式进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讯表决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
事签字。
第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
一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频或
一 频或者电话 会议的方式召
百 者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在紧急
百 开。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 删除“以传
五 情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董事
五 等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可以 真等方式”
十 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传真或者
十 通讯方式(传真或者电子邮
八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
条 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董
条 董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当向与会董事说明采取通讯表
应当向与会董事说明采取通
决的具体原因。在通讯表决时,
讯表决的具体原因。在通讯
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后回复至董事会办公室。
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等方
式回复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第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章程指
一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一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引》第一百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百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 百 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二十四条
五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六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十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十 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二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条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条 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期限不少于 15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第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第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一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
百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百 “股东大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五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六 会”替换为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十 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 十 “股东会”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四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二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条 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 条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 第六章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
委员会 会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 《公司法》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规定由董事
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组成的审计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合规与 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 委员会可以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 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行使监事会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 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 职权,不设
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审 监事会和监
第 专门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组 第 计委员会成员为 3 人,应当为不 事。
一 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一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审计委员会
百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百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人,由独立 成员为三名
五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六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以上,过半
十 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 十 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 数成员不得
五 董事从事会 计工作 5 年以 三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 在公司担任
条 上,审计委员会由会计专业 条 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 除董事以外
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 会决议通过。 的其他职
酬委员会、战略发展与 ESG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 务,且不得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 与公司存在
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 提交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的提 任何可能影
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响其独立客
会决议通过。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 观判断的关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 系。
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 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股东大
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会”替换为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 “股东会”。
责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前,应 《上市公司
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
四、一百三
十七条。
第
一
百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章程指
新增 六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引》第一百
十 权。 三十三条
四
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二)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
议:
外部审计机构,评估外部审
第 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计机构工作,监督外部审计
一 一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机构的独立性、工作程序、
百 百 价报告; 《章程指
质量和结果;
五 六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引》第一百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
十 十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五条
度及其实施;
七 五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四)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
条 条 务负责人;
构的工作,强化内部审计与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其披露;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六)审查并监督公司的内控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制度;
事项。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章程指
新增
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引》第一百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百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三十六条
六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十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六 可举行。
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资格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审查并提出意见,搜寻合格 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
第 第
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人 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一 一
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百 百 《证券公司
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 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 六 治理准则》
提出建议; 并提出建议;
十 十 第四十三条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 八
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 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条 条
审议并提出意见; 并提出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
第 第
主要职责是: 职责是:
一 一
(一)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 (一) 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百 百
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议,促进 根据公司实
五 六
并提出建议,促进公司文化 公司文化理念与公司发展战略 际修改
十 十
理念与公司发展战略的深度 的深度融合;
九 九
融合; (二) 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条 条
(二)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 项进行审议;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 (三) 了解公司 ESG 治理情况,
研究并提出建议; 包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策,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SG 报告等;
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
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
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
策等;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七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 一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
百 务总监、首席风险官、合规 百
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 根据公司实
六 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 七
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以及监管 际修改
十 息官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 十
机关认定的或董事会决议确认
一 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 一
的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条 上述职务的人员。 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章程指
第 第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引》第一百
一 一 形、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
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 四十一条、
百 百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第一百五十
六 七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一百二十条(四)至(六)项勤 条。
十 十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新《公司法》
三 三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九十
条 条 ......
...... 一条。
第 第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一 一 《章程指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百 百 引》第一百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六 七 四十二条。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十 十 删除“监
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四 四 事”。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薪水。
条 条
第七章第二节 总裁、副总 第七章第二节 总裁、副总裁、 根据公司实
裁、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际修改
第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 第 公司设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 根据公司实
一 干名,财务总监 1 名,由董 一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 际修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百 事会聘任或解聘。 百 聘任或解聘。
六 七
十 十
五 五
条 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
……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
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
第 (不包括首席风险官、合规 第 与一百四十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
一 总监、董事会秘书); 一 八条所述事
秘书);
百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股权投 百 项保持一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股权投资、
六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七 致。
收购出售或处置资产、资产抵
十 押、银行贷款、委托理财等 十
押、银行贷款、委托理财、对外
七 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 七 引用条款序
捐赠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
条 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标准 条 号变更。
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标准
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
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百三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
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标准的,总
标准的,总裁有权做出审批
裁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决定。
总裁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
第 第
容: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一
...... ......
百 百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删除“、监
六 七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事会”
十 十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的报告制度;
九 九
度; ......
条 条
......
第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 第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
一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一
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百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百 删除“或者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七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八 监事会”
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
十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 十
的真实性。
条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 第
副总裁、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一 一
百 百
任或者解聘,副总裁、财务 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连聘 根据公司实
七 八
总监连聘可以连任。副总裁、 可以连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际修改
十 十
财务总监接受总裁的领导, 接受总裁的领导,协助总裁工
二 二
协助总裁工作。 作。
条 条
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
(一)组织制订和修订公司风
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一)组织制订和修订公司风险
情况;
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二)组织推动公司风控体系
(二)组织推动公司风控体系建
建设,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公
设,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
司业务发展需要持续完善;
发展需要持续完善;
(三)组织落实公司各种风险
第 第 (三)组织落实公司各种风险管
管理政策和决议;
一 一 理政策和决议;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
百 百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 根据公司实
司(包括子公司)重点业务
八 九 (包括子公司)重点业务风险隐 际修改
风险隐患排查,识别和评估
十 十 患排查,识别和评估业务承担的
业务承担的风险,独立出具
条 条 风险,并向经营层报告;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推动公司各业务板块、各条
并向经营层报告;
线、各分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基
(五)推动公司各业务板块、
本机制;
各条线、各分子公司建立风
(六)参与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
险管理基本机制;
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
(六)参与或者列席与其履行
料,获取必要信息;
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合规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第 第
总监的独立性。公司股东、 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
一 一
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
百 百
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 责和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
八 九 删除“监事”
接向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十 十
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
条 条
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 配合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的工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
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履行职
何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 责。
官、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合规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
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
第 第 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
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一 一 的知情权和调查权。首席风险 “股东大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有权
百 百 官、合规总监有权列席股东会、 会”替换为
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八 九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有权参 “股东会”。
事会,并有权参加或列席与
十 十 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 删除“监事
其履行职责 有关的其他会
二 二 其他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会”。
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条 条 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
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
作出说明。
项作出说明。
公司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 公司为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履
监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人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
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财力和技术支持。公司设立或者
公司设立或者指定有关部门 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合规部门、风
作为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 险管理部门协助合规总监、首席
门协助合规总监、首席风险 风险官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风
官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风 险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
险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具 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
第 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 第 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风险
一 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 一 管理人员。
百 管理、风险管理人员。 百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
根据公司实
八 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对 九 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
际修改
十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负责, 十 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
三 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 三 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
条 首席风险官的安排履行合规 条 责相冲突。
管理职责。合规部门、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对首席风险官负
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 责,按照公司规定和首席风险官
得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职 的安排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风险
责相冲突。 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认为 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
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 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认为必要
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 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
工作。 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 第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 删除“监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一 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 一 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 会”
百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 百 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风
八 管理、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九 险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
十 对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 十 管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四 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四 任。
条 …… 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 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调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间的信息沟通;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 “股东大
第 第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替换为
一 一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股东会”。
百 百
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 删除“监事
八 九
工作并签字; 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会”。
十 十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八 八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露; 删除“监
条 条
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 事”。
报告并披露; 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所问询;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培训,协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关法 露中的职责;
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七) 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的职责;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 告;
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 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
所报告; 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 持股变动情况;负责公司股东资
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 料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九) 《公司法》、《证券法》、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 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变动情
况;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九)《公司法》、《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 第
一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一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百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百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
八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九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 删除“监事”
十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十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九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九 作。
条 条
公司取消监
第八章 监事会 该章整章删除
事会的设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章节调整
分配和审计 配和审计
第九章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
第八章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序号更换
度
第 公司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年 第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
《章程指引》
二 度,即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二 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公
第一百五十三
百 月 31 日。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百 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条
〇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〇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八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一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条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
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券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证券交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 第
二 二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 “股东大
百 百
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 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 会”替换为
〇 〇
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供股东查阅。 “股东会”
九 二
条 条
第
第
二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二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章程指引》
百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百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第一百五十四
一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或其 〇 任何个人名义或其他单位名义 条
十
他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 开立账户存储。
四
条
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司按 “股东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司按下列
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当年税 会”替换为
顺序和比例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后利润: “股东会”。
......
第 ......
第 (五)经年度股东会批准,可以
二 (五)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删除前款规
二 提取任意公积金;
百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定“在公司
百 (六)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上述
一 (六)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上 弥补亏损和
〇 各项公积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
十 述各项公积后所余利润,按 提取法定公
八 有股份比例分配。
五 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积金之前”。
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
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公司法》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
.....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一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第
二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新《公司法》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二
百 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第二百一十四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百
一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条、《章程指
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〇
十 资本公积金。 引》第一百五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九
六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十八条
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条
条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
司注册资本的 25%。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
第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二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章程指引》
百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百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第一百五十七
一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一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条
十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十 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七 事项。
条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条
公司实行以 下利润分配政 公司实行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策: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根据《上市公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
司监管指引第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公司现金分红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
第 第 (2025 年修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 和可持续发展。
二 二 订)》第五条,
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 (二)利润分配形式
百 百 完善差异化分
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一 一 红政策考量因
(二) 利润分配形式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十 十 素。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八 一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条 条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经营能力。 根据《上市公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 司监管指引第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 3 号——上市
公司在选择 利润分配方式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现金分红
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 (2025 修
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条件 订)》第七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润分配方式。 1、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简化中期分红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程序,完善相
利的条件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关表述。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润的 15%;公司发放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的具体条件如下:(1)公司在
完善第六项第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一句位置变
配利润的 15%;公司发放现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化,第五句顺
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序前移。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
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上市公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 司监管指引第
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 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 3 号——上市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 公司现金分红
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 (2025 修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 进行现金分红。 订)》第六条第
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 2、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二款修订该条
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 第六项第二
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 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句。
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 理因素。 “股东大会”
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替换为“股东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会”。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根据《上交所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
上市公司自律
策 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监管指引第 1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号——规范运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作》6.5.6 修订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策:
第六项第六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句。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根据《上市公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80%; 司监管指引第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3 号——上市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公司现金分红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2025 修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订)》第十三条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40%; 修订第六项第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七句。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20%;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公司现金分红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2025 修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订)》第六条,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新增小股东权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20%。
益保护规定。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前款所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达到 20%。前款所述“重大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股东大会”
资金支出安排”系指以下情 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 替换为“股东
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 业务拓展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 会”。
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 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或其他由于业务拓展的资金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支出达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 删除“监事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投资或收购资产或其他由于业 会”。
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 务拓展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计
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或收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购资产或其他由于业务拓展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
的资金支出或投资预计累计 证金后)的 10%; 《上市公司监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3)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 管指引第 3 号
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
保证金后)的 10%; (3)中国证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现金分红
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2025 修
形。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订)》第六条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 独立董事认为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现金分红具体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方案可能损害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上市公司或者
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 中小股东权益
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的,有权发表
分红。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独立意见。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新的独立董事
机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办法规定独立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董事对可能损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制 害上市公司或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者中小股东权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益的事项发表
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 定。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意见。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此处同步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改。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公司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审议决定。董事会拟定的利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
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见。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配计划,董事会应在定期报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告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并披露。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结合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未来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公
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 共邮箱、网络平台、电话等多种
利润将主要运用于充实净资 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本以作为未来持续发展的保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证。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股东关心的问题。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该等年度
过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 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
电话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
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 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分配预 案或年度现金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应当在
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15%的, 相关公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
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 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 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
划和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 计用途及收益情况,以及下一步
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时,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 的举措等。同时,审计委员会应
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会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 议。
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会提供便利。 程序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根
策程序 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自身经营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 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当根据行业监管政策,结合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
自身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 资金需求,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证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
委员会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投资者的意见。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
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 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通过,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
的意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 配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 见。
事应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同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
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 核,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董事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当董 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
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 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
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
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 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予以纠正。股东大会 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
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 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
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九章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八章第二节 内部审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第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二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百 审计监督,对全面风险管理
一 的充分性和 有效性进行独
第
十 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二
九 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公司应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百 《章程指引》
条 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一 第一百五十九
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十 条
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二
第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条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百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二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十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条
第
二
百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章程指引》
新增 一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第一百六十条
十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
条
第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二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章程指引》
新增 百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第一百六十一
一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条
十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四 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条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二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百 《章程指引》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新增 一 第一百六十二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十 条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五
价报告。
条
第
二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百 《章程指引》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新增 一 第一百六十三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十 条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
条
第
二
百 《章程指引》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新增 一 第一百六十四
责人的考核。
十 条
七
条
第九章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 第八章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
序号更换
所的聘任 聘任
“股东大会”
第 第
替换为“股东
二 二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 会”。
百 百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二 一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十 十 《章程指引》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所。
二 九 第一百六十五
条 条 条。
第 第
“股东大会”
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二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替换为“股东
百 股东大会决定。 百 东会决定。
会”
二 二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十
四 一
条 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第 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 第
事务所时,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
二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二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百 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百 “股东大会”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二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二 替换为“股东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十 事务所陈述意见。 十 会”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五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二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条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条
形。
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第一节 通知 第九章第一节 通知 序号更换
第 第
二 二
百 百 “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二 二 替换为“股东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告方式进行。
十 十 会”
八 五
条 条
第 第
二 二
百 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 百 公司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根据公司实际
二 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 二 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电子
修改
十 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十 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九 六
条 条
第
二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
百 因监事会删
知,以传真、邮件、电子邮 此条删除
三 除而删除
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十
条
第十章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第二节 公告 序号更换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 第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
删除多余字
第 《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 二 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和”
二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百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百 的媒体。 二
三 十
十 九
三 条
条
第十一章第一节 合并、分 第十章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
序号更换
立、增资和减资 资和减资
第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二 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百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章程指引》
新增 三 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
十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条
一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条 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第 第
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 起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二 二 新《公司法》第
百 百 二百二十一条、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三 三 《章程指引》第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十 十 一百七十九条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五 二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条 条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的担保。 保。
第 第
二 二
百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百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章程指引》
三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三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
十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十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条
六 三
条 条
第 ...... 第 ......
二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 二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根据新《公司
百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百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法》第二百二
三 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三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十二条修订
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十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七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条 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应当股东会自作出减少注
清单。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第 第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 新《公司法》
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二 二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第二百二十四
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百 百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条。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三 三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十 十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九 六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章程指引》
条 条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
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条。
保。
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〇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第
的义务。
二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百 《章程指引》
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新增 三 第一百八十四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十 条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七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条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章程指引》
二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
百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条
三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八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第
二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百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新增 三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章程指引》
十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一百八十六条
九 外。
条
第十一章第二节 解散和清
第十章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序号更换
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 证监会批准,应予解散:
中国证监会批准,应予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 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
由出现; 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股东大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会”替换为
第 需要解散; 第 解散; “股东会”。
二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百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百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根据新《公
四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四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司法》第二
十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十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百二十九条
一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一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新增公告要
条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条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求。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 第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
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二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新《公司法》
百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百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第二百三十
四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四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或者经 条
十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十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二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二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上通过。 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第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新《公司法》
二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二
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 第一百三十
百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百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二条、《章
四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四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程指引》第
十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十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一百九十条
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
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条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条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 第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 二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百 百 新《公司法》
未了结的业务; 了结的业务;
四 四 第二百三十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十 十 四条
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程中产生的税款;
四 四
(五)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理债权、债务;
条 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剩余财产;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活动。 动。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
第 第
二 二
百 百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第二百三十
四 四
十 十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五 五
算组申报其债权。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条 条
...... ......
第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股东大
二 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会”替换为
百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百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股东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四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四 民法院确认。
十 认。 十 ......
六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六
条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条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 第
新《公司法》
二 二
...... ...... 第二百三十
百 百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七条、《章
四 四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程指引》第
十 十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一百九十四
七 七
条
条 条
第 第
新《公司法》
二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二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第二百三十九
百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百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条、《章程指
四 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四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引》第一百九
十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十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十五条。
八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八
条 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 第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二 二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百 百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章程指引》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 四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第一百九十六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十 十 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九 九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条 条 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序号更换
第 第 “股东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会”替换为
当修改章程:
百 百 章程: “股东会”。
......
五 五 ......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
十 十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章程指
程。
一 一 引》第一百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条 九十八条。
第 第
二 二
百 百 “股东大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五 五 会”替换为
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决议修改本章程。
十 十 “股东会”
三 三
条 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释义
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 额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第
第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二 新《公司法》第
二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百 二百六十五条
百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五 第(三)项、
《章
五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十 程指引》第二百
十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五 零二条
五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条
条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 ......
......
第 第
二 二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百 百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内”、“以下”“,都含本 正文未出现,删
五 五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数;“过”、“以外”、“低 除“以下”
十 十 于”“高于”不含本数。
于”、“高于”不含本数。
八 八
条 条
第 第
二 二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股东大
百 百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会”替换为
六 六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
十 十
条 条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三)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为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
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
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 根据《公司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法》《上市
第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第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会
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则》,修
条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条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改“股东大
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会”的表述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为“股东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 第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 根据《公司
二 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二 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法》《上市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条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 公司股东会
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 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规则》及公
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束力。 司机构设
置,删除监
事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公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召 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 修改“股东
第 第
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 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 大会”的表
三 三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述为“股东
条 条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会”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法行使职权。 权。
修改“股东
第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第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
大会”的表
四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四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述为“股东
条 权。 条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会”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度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修改“股东
第 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大会”的表
五 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事实发 述为“股东
条 条 时股东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2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会”
个月内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
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
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 根据《公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
并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应为 法》《上市
参加股东会会议。公司应为董事
第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 公司股东会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六 条件,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 六 规则》及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
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条 司机构设
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 置,删除监
上述相关工作。
相关工作。 事、总裁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告: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 修改“股东
第 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的表
七 七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述为“股东
条 条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四)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出具的法律意见。
修改“股东
第 第
大会”的表
二 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 股东会的召集
述为“股东
章 章
会”
修改“股东
第 第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大会”的表
八 八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述为“股东
条 条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公司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法》《上市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公司股东会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规则》及公
第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
的书面反馈意见。 司机构设
九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九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置,删除监
条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条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事会,由审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计委员会行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使监事会职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权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
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大会。
东会。
第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根据《公司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十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法》《上市
条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条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公司股东会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则》及公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司机构设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置,删除监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事会,由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计委员会行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使监事会职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根据《公司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法》《上市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第 第 规则》及公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十 十 司机构设
一 一 置,删除监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条 条 事会,由审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计委员会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使监事会职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权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会提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的同意。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股东和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临
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
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证券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交易所报告。 第 根据《上市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十 公司股东会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二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二 规则》第十
召集股东或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
条 召集股东或监事会应在发出股 条 一条修改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材料。
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根据《公司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法》《上市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公司股东会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第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第 规则》及公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十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十 司机构设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三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三 置,删除监
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条 事会,由审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计委员会行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使监事会职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用途。 权
根据《公司
法》《上市
第 第 公司股东会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十 十 规则》及公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四 四 司机构设
承担。 承担。
条 条 置,删除监
事会,由审
计委员会行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使监事会职
权
修改“股东
第 第
大会”的表
三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三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述为“股东
章 章
会”
第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第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修改“股东
十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十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大会”的表
五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 五 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述为“股东
条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条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第 第 公司提出提案;董事会、单独或
以向公司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
十 十 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根据《公司
外)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六 六 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 章程》修改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条 条 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司提出除独立董事外的董事候选
并 持 有 公 司 1%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人。
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第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十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十 根据《公司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七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七 章程》修改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条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条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新的提案。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比例。
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决议。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 第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修改“股东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十 十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大会”的表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九 九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述为“股东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条 条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
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和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
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充分、完 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第 第 修改“股东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期限和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
二 二 大会”的表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系方式等事项,充分、完整披露
十 十 述为“股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条 条 会”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下内容: 根据《公司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法》《上市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职等个人情况; 公司股东会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规则》《公
第 职等个人情况; 第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 司章程》及
二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 二
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机构设
十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十
(三)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 置进行修
一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一
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改;删除监
条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条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事会,由审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计委员会行
所惩戒。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使监事会职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惩戒。 权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第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修改“股东
二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大会”的表
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述为“股东
二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二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会”
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条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第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第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修改“股东
二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二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大会”的表
十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十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述为“股东
三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三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会”
条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条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
修改“股东
第 第
大会”的表
四 股东大会的召开 四 股东会的召开
述为“股东
章 章
会”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第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第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修改“股东
二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二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大会”的表
十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十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述为“股东
四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会”
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第 第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修改“股东
二 二 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大会”的表
十 十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述为“股东
五 五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
条 条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束当日下午 3:00。
第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第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根据《公司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二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法》《上市
十 秩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 十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 公司股东会
六 守会场纪律。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六 纪律。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规则》及公
条 (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 条 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司机构设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 置,删除监
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 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 事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 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处。
第 第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修改“股东
二 二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大会”的表
十 十
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 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 述为“股东
七 七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会”
条 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 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根据《公司
二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二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章程》修改,
十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十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删去股票账
八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八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户卡
条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条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
托书。
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第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二 列内容: 二 容:
根据《公司
十 (一)代理人的姓名; 十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章程》修改
九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九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条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条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弃权票的指示;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限;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人单位印章。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第 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投票代理委 第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三 托书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 三 根据《公司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十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十 章程》修改
权文件,应当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条 地方。 条
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第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第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三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根据《公司
十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十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章程》修改
三 议。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可以邀 三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可以邀请相
条 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条 关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根据《公司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法》《上市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 公司股东会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规则》《公
第 第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司章程》及
三 三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公司机构设
十 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置进行修
四 四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改;删除监
条 条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主持。 事会、监事,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
监事主持。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会行使监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会职权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员会成员主持。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持人,继续开会。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根据《公司
第 第 法》《上市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三 三 公司股东会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十 十 规则》及公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 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六 六 司机构设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职报告。
条 条 置,删除监
事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况之一
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持人
时,主持人或答复人可以拒绝回 根据《公司
或答复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
第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 第 法》《上市
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三 由: 三 公司股东会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十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十 规则》及公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七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七 司机构设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
条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 条 置,删除监
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 事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
股东会上公开的;
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五)其他重要事由。
(五)其他重要事由。
修改“股东
第 第
大会”的表
五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五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述为“股东
章 章
会”
第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修改“股东
三 特别决议。 三 决议。 大会”的表
十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十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述为“股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八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八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会”
条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条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通过。
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次投票结果为准。 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第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修改“股东
三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三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大会”的表
十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十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述为“股东
九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九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会”
条 的股份总数。 条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股东会只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不得对通 事项作出决议,不得对通知中未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第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第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根据《上市
四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四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
十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十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规则》第三
条 情况。 条 表决情况。 十二条修改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 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 根据《公司
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 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 法》《上市
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 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公司股东会
第 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 第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 规则》及公
四 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 四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 司机构设
十 则。 十 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 置,删除监
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 一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监事会
条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 条 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 修改“股东
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 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 大会”的表
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 述为“股东
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会”
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
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 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
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 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 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 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
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 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 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
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
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 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
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 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
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
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明下列事项: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 (一)会议名称;
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 (二)董事候选人姓名;
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 (三)股东名称;
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 (四)代理人姓名;
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 (五)所持股份数;
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一)会议名称; (七)投票时间。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三)股东名称;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四)代理人姓名; 选举,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五)所持股份数; 的比例。
(六)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
行选举,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
事的比例。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第 第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修改“股东
四 四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大会”的表
十 十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述为“股东
二 二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
条 条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予表决。
第 第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修改“股东
四 四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大会”的表
十 十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述为“股东
三 三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东会上进行表决。 会”
条 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 第
修改“股东
四 四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大会”的表
十 十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决。 述为“股东
四 四
会”
条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第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第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修改“股东
四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四 同意、反对或弃权。
大会”的表
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述为“股东
五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五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会”
条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条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根据《公司
参加计票、监票。
第 第 计票、监票。 法》《上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四 四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公司股东会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十 十 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规则》及公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
六 六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司机构设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条 条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置,删除监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事代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结果。
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第 第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提案是否通过。 修改“股东
四 四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大会”的表
十 十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述为“股东
七 七
所涉及的股份公司、计票人、监 涉及的股份公司、计票人、监票 会”
条 条
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其他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其他股
股东大会参与人对表决情况均 东会参与人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 密义务,但法律、法规、部门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的除外。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第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修改“股东
四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四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大会”的表
十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十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述为“股东
八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八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会”
条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条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议的详细内容。 内容。
第 第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修改“股东
四 四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大会”的表
十 十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 述为“股东
九 九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别提示。 会”
条 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 根据《上市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董 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 公司股东会
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 规则》第四
姓名、职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十二条修改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公司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法》《上市
第 第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公司股东会
五 五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规则》及公
十 十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司机构设
条 条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置,删除监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事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修改“股东
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 大会”的表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述为“股东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容。 会”
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少于十年。
年。公司应当将股东会的决议及
相关文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第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第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根据《上市
五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五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公司股东会
十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规则》第四
一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一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十三条修改
条 并及时通知股东。同时,召集人 条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
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
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第 第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法》《上市
举提案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五 五 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 公司股东会
外,新任董事、监事符合证券公
十 十 任董事符合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 规则》及公
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股东大
二 二 格、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 司机构设
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就
条 条 日起就任。 置,删除监
任。
事
第 第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修改“股东
五 五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大会”的表
十 十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述为“股东
三 三
实施具体方案。 具体方案。 会”
条 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第 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根据《上市
五 五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公司股东会
十 十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规则》第四
四 四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条修改
条 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
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修改“股东
第 第
大会”的表
六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六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述为“股东
章 章
会”
第 第
修改“股东
五 五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 大会”的表
十 十
会进行授权。 进行授权。 述为“股东
五 五
会”
条 条
第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修改“股东
五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 五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
大会”的表
十 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 十 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述为“股东
六 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 六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会”
条 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 条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 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
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 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
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 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 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
明确、具体。 具体。
第 第
修改“股东
五 五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大会”的表
十 十
生效。 效。 述为“股东
九 九
会”
条 条
第 第 修改“股东
六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 六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 大会”的表
十 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 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述为“股东
条 条 会”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四)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
第 第 司股东会规
东大会规定和授予的职权,依 东会规定和授予的职权,依法
二 二 则》,修改“股
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 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
条 条 东大会”的表
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述为“股东
会”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
第 第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
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实
三 三 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
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 际情况修订
条 条 事会日常事务。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第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根 据 《 公 司
六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六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法》《上市公
条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条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司 股 东 会 规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事和监事。 事。 则》及公司机
构设置,删除
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原依据《上海
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证券交易所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第 上市公司董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
七 删除本条 事会议事示
定。
条 范规则》已废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
止,根据实际
需求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情况删除
理人员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 根据《公司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 法》《上市公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司股东会规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则》及公司机
权的股东提议时;
权的股东提议时; 构设置,删除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第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第 监事会,由审
提议时;
八 提议时; 七 计委员会行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条 (三)监事会提议时; 条 使监事会职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权;根据《上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
(五)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 市公司独立
议时;
名提议时; 董事管理办
(六)总裁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法》第十八条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修改
他情形。
他情形。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提议的
除外),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原依据《上海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
证券交易所
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第 上市公司董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九 删除本条 事会议事示
项:
条 范规则》已废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止,根据实际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
情况删除
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
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
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董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
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第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第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 根 据 《 公 司
十 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八 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法》第六十三
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条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条修改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
董事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根据《公司
第 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 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 法》《上市公
第
十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司股东会规
九
一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则》及公司机
条
条 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 构设置,删除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 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监事
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
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会议上作出说明。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期
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
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第 包括以下内容:
议; 第 根据《公司章
十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 十 程》第一百五
二 (二)会议期限;
材料; 条 十六条修订
条 (三)事由及议题;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原依据《上海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 证券交易所
第 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第 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上市公司董
十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十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事会议事示
三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一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 范规则》已废
条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 条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止,根据公司
召开。 相应记录。 实际情况修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 订
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第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十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报告。
四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
条 事出席方可举行。
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根据《公司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法》《上市公
会会议。 第
会议。 司股东会规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十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则》及公司机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二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构设置,删除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条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监事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根据《公司章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程》修改
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第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盖章。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十 见、委托人授权范围和对提案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五 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日期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条 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
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薄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
根据《上海证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当遵循以下原则:
券交易所上
第 (一)在审议关联人关联交易事 第 (一)在审议关联人关联交易
市公司自律
十 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十 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监管指引第 1
六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 三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号——规范
条 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条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运 作 》 3.3.2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托;
条修改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
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 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的委托;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 托或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 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
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
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
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召开。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
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 根据《证券公
第 等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通 第
话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司治理准则》
十 讯方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十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第三十六条、
七 方式)进行表决,但董事会召集 四
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 公司实际情
条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董 条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况修改
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原因。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开。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董事会
办公室。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
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原依据《上海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证券交易所
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第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 上市公司董
人应当及时制止。
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 十 事会议事示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
八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五 范规则》已废
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条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条 止,根据公司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 实际情况修
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订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
第 司股东会规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第 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二 则》及公司机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十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十 构设置,删除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 九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
二 监事,由审计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条 计委员会委员或者独立董事的
条 委员会委员
下进行统计。 监督下进行统计。
行使监事职
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第
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董事 第 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董事 根据公司实
二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二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 际情况修订,
十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十 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 引用条款序
三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条 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号变更
条
予统计。 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他基本管理制度规定董事会形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的,从其规定。
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决议为准。 议为准。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
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情形; 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 根据《公司
第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 第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 法》《上市公
二 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二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 司股东会规
十 他情形; 十 形; 则》,修改“股
四 (四)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 一 (四)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 东大会”的表
条 事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董事回 条 事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董事回 述为“股东
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 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
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 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 第
二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 二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 修改“股东大
十 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十 《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会”的表述为
五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二 得越权形成决议。 “股东会”
条 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
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
原依据《上海
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第 证券交易所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二 上市公司董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
十 删除本条 事会议事示
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
六 范规则》已废
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
条 止,根据实际
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
情况删除
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
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
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原依据《上海
第 证券交易所
二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 上市公司董
十 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删除本条 事会议事示
七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范规则》已废
条 止,根据实际
情况删除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
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括以下内容: 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第 第
地点、方式; 和召集人姓名;
二 二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 根据《公司章
十 十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程》修改
八 三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 (代理人)姓名;
条 条
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五) 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
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
第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第
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
三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二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根 据 公 司 实
十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十
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际情况修订
四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 九
保存。
条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为 15 年以上。
根据《公司
第 第 法》《上市公
三 三 司股东会规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十 十 则》,修改“股
后生效。 效。
七 二 东大会”的表
条 条 述为“股东
会”
根据《公司
第 第 法》《上市公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
三 三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 司 股 东 会 规
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十 十 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则》,修改“股
准。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
八 三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大会”的表
释。
条 条 述为“股东
会”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五)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为建立和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
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
《浙商证券股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浙商证
根据《上市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第 公司审计委
司章程》”)、《浙商证券股份有 第一 称“《公司章程》”)、
《浙商证
一 员会工作指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 条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条 引》第一条
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修改
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审 计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 “ 委 员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简称“本规则”) 。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
第 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第四 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根据《上市
四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条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公司审计委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条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 独立董事 2 人,且至少有一名 员会工作指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 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计工 引》第四条
计工作 5 年以上。委员会委员 作 5 年以上的独立董事。委员 修改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
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
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
第 由委员会内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委员会内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第五 根据公司实
五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董事担任。主席由公司董事长 条 际情况修订
条 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会批准任命。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根据《上市
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第 公司审计委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第六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
六 员会工作指
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 条 得超过六年。委员会委员在任
条 引》第五条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 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修改
员资格自动丧失。 时,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
根据《上市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 公司审计委
第九 时,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九 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 员会工作指
条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
条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引》第五条
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修改
人数。
第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上市
第十
十 (一)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 公司审计委
条
条 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 息及其披露; 员会工作指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引》第十四
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条、
《公司章
(二) 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 计机构; 程》修改
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外部审计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 的协调;
量和结果;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
(三)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制;
及其实施;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管理层、 监事会的职权;
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授权的其他事项。
披露;
(六) 监督并评估公司的内控制
度;
(七)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其发表意见;
(八)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
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根据《上市
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司审计委
第十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员会工作指
一条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引》第二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三条新增
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
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
根据《上市
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
公司审计委
第十 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新增 员会工作指
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
引》第十六
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条新增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根据《公司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第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法》
《上市公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十 第十 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司股东会规
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四 六条 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则》及公司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条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机 构 设 置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删除监事
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第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十 第十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根据公司实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五 七条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际情况修订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条 慎发表专业意见。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
慎发表专业意见。
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议: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事会审议: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制评价报告;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
制评价报告;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市
第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公司审计委
十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 负责人; 员会工作指
七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九条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引》第十五
条 负责人;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条、
《公司章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程》修改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其他事项。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
其他事项。 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由。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
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
根据《上市
第 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第二 公司审计委
二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
十二 员会工作指
十 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条 引》第十一
条 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
条修改
名以上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出席。 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其他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 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
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 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
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 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 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
会办公室提交。 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
会办公室提交。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
第 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
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
二 第二 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
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 根据公司实
十 十三 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 际情况修订
一 条 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
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
条 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
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
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
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会议应由 2 名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第 委员会会议应由 2 名以上的委 根据《上市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二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 第二 公司审计委
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十 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 十四 员会工作指
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
二 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委员会其 条 引》第十条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条 他委员主持。 修改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审
计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第
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 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
二 第二
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 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 根据公司实
十 十五
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 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 际情况修订
三 条
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 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
条
会议纪要中载明。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 第二 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 根据公司实
二 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 十六 式及程序可参照《浙商证券股 际情况修订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十 保 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 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 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 第十五条的规定。
条 席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 召
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
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
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 所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
第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 根据《上市
二 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第二 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公司审计委
十 当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十八 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 员会工作指
六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条 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引》第十二
条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事会审议。 条修改
第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
二 第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
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 根据公司实
十 十一 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
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 际情况修订
九 条 作。
议。
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制作,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制作, 包括以下内容: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 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包
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括以下内容: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
席情况; 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上市公司
第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审计委员会
三 务; 第三 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工作指引》
十 (四) 会议议题及每一议题的审 十四 特别注明;
第十三条,
二 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条 (三)会议议程、议题;
根据公司实
条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
际情况修订
言要点; 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表决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 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
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 发言要点;
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条
款 条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号
号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
在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
会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
第 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 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
三 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三 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实
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十五 会议决议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际情况修订
三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 条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
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室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
第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 根据《上市
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
三 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 第三 公司审计委
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
十 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 十六 员会工作指
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
四 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 条 引》第十三
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
条 管理。 条修改
为至少十年。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六)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
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
第 第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 根据公司实
六 六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
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 际修订
条 条 司董事职务时,自其不再担任董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
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与薪酬委
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员会职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根据《证券公
第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第 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
司治理准则》
十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 十 意见,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第四十三条
条 格进行遴选、审核; 条 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修改
(二)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并提出建议;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 并提出意见;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人员;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
薪酬;
(四)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第
就;
十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一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条
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
新增章节 四 决策程序
章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十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根据公司实
新增
二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际修订
条 职期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经
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
第 序:
(一)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的情
十 根据公司实
新增 况,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三 际修订
人员的用人需求;
条
(二)提名人向委员会提交符合
要求的书面提名材料,委员会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被提名人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
职等情况;
(三)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选;
(四)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
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对候
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
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
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 第
四 委员会会议 五 委员会会议
章 章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
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
第 第 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
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
十 十 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于 根据公司实
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能履行
七 八 会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能 际修订
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
条 条 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
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
第 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 第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
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
十 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 二 根据公司实
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
九 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 十 际修订
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
条 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 条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 第
第 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 二
二 及程序可参照《浙商证券股份有 根据公司实
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 十
十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 际修订
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 一
条 条的规定。
主席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 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
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
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 第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若与会
二 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二 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根据公司实
十 应当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 十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际修订
二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三 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条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条 事会审议。
第 第
五 委员会工作机构 六 委员会工作机构
章 章
第
二
根据公司实
十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删除本条
际修订
六
条
第 第
根据公司实
六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七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际修订
章 章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
包括以下内容:
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
(一) 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
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 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第 出席情况; 第 别注明;
二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二 (三)会议议程、议题;
根据公司实
十 职务; 十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
际修订
九 (四) 会议议题及每一议题的 九 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条 审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条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 数及投票人姓名);
发言要点;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言要点;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
明和记载的事项。
议记录上签字。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
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
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
第 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 第 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
况制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 要。 三 根据公司实
会议决议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 十 际修订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
条 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 条
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
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
有关部门和人员。
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 第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
三 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 三 议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
根据公司实
十 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 十 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
际修订
一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 一 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保
条 规定管理。 条 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七)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情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合规与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合规与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浙
第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第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删 除 标 点
一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一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
。
条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条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合规与风险控制 司董事会设立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本规则”)
。
第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第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根据公司实
六 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六 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际情况修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条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 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其不再担
自动丧失。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职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第 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 第
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
十 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 十 根据公司实
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
八 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 八 际情况修改
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
条 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 条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要中载明。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
第 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 第 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十 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 十 及程序可参照《浙商证券股份有 根据公司实
九 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 九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 际情况修改
条 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 条 条的规定。
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
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 第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若
二 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二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公司实
十 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十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际情况修改
一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一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条 董事会直接审议。 条 交董事会审议。
第 第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根据公司实
十 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十
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际情况修改
四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四
条 条
第 第
根据公司实
六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六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际情况修改
章 章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 第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二 二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公司实
十 十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 际情况修改
七 七
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条 条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席情况; 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 别注明出;
务;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会议议题及每一议题的审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
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言要点; 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 言要点;
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后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
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全体委 明和记载的事项。
员供其表达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
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
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
第 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 第 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
二 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 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实
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十 会议决议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际情况修改
八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 八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
条 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条 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
第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 第
议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
二 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 二
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 根据公司实
十 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 十
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有关档案 际情况修改
九 司秘书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 九
管理制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条 制度保存。 条
十年。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
第 第
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三 三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删 除 标 点
十 十
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 “、”
。
二 二
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条 条
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八)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程序,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
第 第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根据公司实
六 六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 际情况修订
条 条 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其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发展
自动丧失。
与 ESG 委员会职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 第
(一)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一)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根据公司实
十 十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审议,促进 际情况修订
条 条
出建议,促进公司文化理念与公 公司文化理念与公司发展战略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司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 的深度融合;
(二)对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 (二)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项进行审议;
并提出建议; (三)了解公司 ESG 治理情况,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包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策等,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
(四)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 或 ESG 报告等;
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第 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 第
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
十 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 十 根据公司实
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
八 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 八 际情况修订
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
条 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 条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要中载明。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
第 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 第 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
十 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席同 十 及程序可参照《浙商证券股份有 根据公司实
九 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 九 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 际情况修订
条 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 条 条的规定。
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
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 第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若
二 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二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公司实
十 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十 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
际情况修订
一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一 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条 董事会直接审议。 条 交董事会审议。
第 第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根据公司实
十 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 十
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际情况修订
四 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四
条 条
第 第
根据公司实
六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六 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际情况修订
章 章
第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根 据 公 司 实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二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 际情况修订
十 包括以下内容: 十 包括以下内容:
七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 七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
条 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条 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
席情况; 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 别注明;
务;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会议议题及每一议题的审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
议经过、表决结果等; 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言要点; 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 言要点;
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录上签字。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
明和记载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
会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委员会
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
第 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 第 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
二 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 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实
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十 会议决议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际情况修订
八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 八 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董
条 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条 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 第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
二 二
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 议决议、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 根据公司实
十 十
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 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 际情况修订
九 九
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条 条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九)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证
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上市公司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独立董事管
第 第
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 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理办法(2025
二 二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修正)》第二
条 条
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条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
《证券基金
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 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
经营机构董
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 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事、监事、高
情形。 ……
级管理人员
第 …… 第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及从业人员
九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九 事:
监督管理办
条 董事: 条 ……
法 ( 2025 修
…… (十一)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
正)》第九条
(十一)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 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以及其他
修订,删除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 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监事”
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 (十二)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在利害关系; 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十二)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 (十三)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
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 (十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作
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性的其他人员。
……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
良纪录: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
录:
行政处罚;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处罚的; 《上海证券
董事的期间;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交 易 所 上 市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
第 第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公司自律监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十 十 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管指南第 1
评;
条 条 论意见的; 号——公告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格式:第十四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号》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评的;
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他情形。
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股东大会”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第 第 改为“股东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当公司股东
十 十 会”。
会选举决定。当公司股东单独 单独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或与
一 一
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或与 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30%以上股
条 条 删除“监事
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 30%以 份时,独立董事选举亦采取《公
会”。
上股份时,独立董事选举亦采 司章程》所述的累积投票制。中
取《公司章程》所述的累积投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披露……
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证券基金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经营机构董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事、监事、高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级管理人员
第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第
开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 及从业人员
十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十
人是否存在本制度第九条第九项 监督管理办
二 声明。 二
至第十五项所列举的情形。 法 ( 2025 修
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 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正)》第十二
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条;“股东大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确的审查意见。 会”改为“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东会”
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前款的
前,公司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披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
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
独立董事提名权的公司股东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最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 《上海证券
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第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第 交易所上市
简称“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
十 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 公司自律监
系统向上交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
三 (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 三 管指引第 1
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
条 业务管理系统向上交所提交 条 号——规范
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运作》3.5.11
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
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第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
十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十 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改为“股东
四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四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 会”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条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或者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 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 第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
十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 十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改为“股东
五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 五 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
会”
条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条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第 第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股东大会”
十 十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改为“股东
七 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会”
条 条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第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十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 十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 根据实际情
九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九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况修订
条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 条 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成补选。
完成补选。
第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根据《上市公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司章程指引》
十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二十
条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九条新增;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与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三十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八条保持一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致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
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别职权: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或者核查;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第 第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东权利;
二 二 权利; “股东大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十 十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改为“股东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一 二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会”
意见;
条 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职权。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董事过半数同意。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
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
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与
酬委员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
第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 第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人,应
二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二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实际情
十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十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人,由 况修订
二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三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条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条
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发展
发展与 ESG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与 ESG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
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第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根据《上市公
二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司独立董事
十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删除
管理办法》删
三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除
条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制定、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或分红具体方案;
(七)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
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或年度现
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最低要求;
(八)承诺相关方就承诺履行
提出的变更方案;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二
第 十六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
根据《上市公
二 类意见之一:
司独立董事
十 (一) 同意; 删除
管理办法》删
四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除
条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对于有关需要披露的事项,公
第
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根据《上市公
二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 司独立董事
十 删除
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管理办法》删
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除
条
露。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
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
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
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第 第 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 修改引用条
二 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款序号,“股
十 十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东大会”改为
八 六 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 “股东会”
条 条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
应当及时披露。
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
当及时披露。
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第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第 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二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 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修改引用条
十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十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九条 款序号
八 项、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
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门会议审议。
……
……
第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第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 删除重复款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三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项
十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十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三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一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条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 条 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员;
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酬;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的其他事项。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薪酬;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就; 事项。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计划;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理由,并进行披露。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第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三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三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股东大会”
十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 十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 改为“股东
四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二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会”
条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条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内容: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
数; 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三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九条、 十条、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第 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第 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
“股东大会”
三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 三 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改为“股东
十 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十 况;
会”;引用条
七 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
款序号变更
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 条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等情况; 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
情况; 内容等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间、内容等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露。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第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第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股东大会”
四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四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改为“股东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十 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 会”;《上市
三 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一 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公司独立董
条 露。 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事管理办法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2025 修正)》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第四十一条
得其他利益。
第 第
四 四 “股东大会”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十 十 改为“股东
后生效。 效。
六 四 会”
条 条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十)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
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第 担保风险。非经公司董事会或 第 “股东大
风险。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三 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三 会”改为“股
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
条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 条 东会”
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类似的法律文件。
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
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权力 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
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门 担保的,必须比照本规定经其股
第 第
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报公司财务 根据公司实
四 四
担保比照本规定执行。公司控 部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 际情况修改
条 条
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 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
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
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 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 第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协助董事
根据公司实
五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协助 五 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
际情况修改
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条 能: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子公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子公司、
司、参股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 参股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
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 (二)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
保业务的备案; 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
监督检查; 督检查;
(四)协助、配合公司董事会 (四)协助、配合公司董事会办
办公室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 公室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露。
公司原则上只对子公司及参
公司原则上只对子公司进行担保
股公司进行担保以及各子公
第 第 以及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即
司及参股公司之间进行担保。 根据公司实
六 六 只进行对内担保,不进行对外担
即只进行对内担保,不进行对 际情况修改
条 条 保。
外担保。
……
……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
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 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
慎依法作出决定,对该担保事 决定,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险进行充分分析, 应重点关注申
析, 应重点关注申请担保人 请担保人的下列条件:
的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
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 形;
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第 第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 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 根据公司实
九 九
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 的发展前景; 际情况修改
条 条
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 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
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 保责任的情形;
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 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 整、准确、有效;
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 范措施;
防范措施; (七)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
“股东大会”
第 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 第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
改为“股东
十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 十 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会”;根据公
一 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 一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司实际情况
条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条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修改
…… ……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批:
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30%
客户保证金后)的 30%以后提供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与公司章程
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
第 第 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 第 六 十 一 条
十 十 30%的担保; 保持一致;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 三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股东大会”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条 条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改为“股东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会”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交股东会审批。前款第(三)项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
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除应当经
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除应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以上董事同意。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 对外担保必须由财务部和风 第 对外担保必须由财务部和风险管 根据公司实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十 险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相关专 十 理部协助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 际情况修改;
四 门委员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 四 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取得 “股东大会”
条 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 条 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 改为“股东
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 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 会”
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 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 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
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 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
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 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
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 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 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决策的依据。
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第 东大会批准,或由董事长在董 第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
十 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 十 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
改为“股东
五 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 五 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
会”
条 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 条 外提供担保。
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
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
第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第 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根据公司实
十 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十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际情况修改,
六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六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 整合至第二
条 门报告并公告。对未按规定履 条 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 十九条
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造成公 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司受到相应处分的,将追究当
事人责任。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
第 第 本制度执行。未按本制度执行或
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十 十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视公司 根据公司实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七 七 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 际情况修改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
条 条 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的处分。
第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对被 第 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公司实
十 担保方进行信息跟踪,收集被 十 时,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选择 际情况修改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八 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报 八 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担保
条 告以及经营管理等资料并存 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档。公司及所属公司在承担担 ……
保责任时,应从防范风险的角
度,选择担保方式、签订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
列条款:
……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应根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应根据董
第 第
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意见,按规
二 二 “股东大会”
意见,按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 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订立担保
十 十 改为“股东
同。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征 合同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一 一 会”
询法律顾问意见,确保合同条 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国家及本公司
条 条
款符合国家及本公司规定。 规定。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在担
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在担保业
责: 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一)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 (一)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决
决策机构要求事项的执行与 策机构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
落实; (二)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的风
(二)对被担保单位或项目的 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
第 风险及担保实施情况的跟踪 第 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
二 监测,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 二 及财务状况,收集被担保单位的
根据公司实
十 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 十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经营管
际情况修改
三 关信息,建立被担保单位档 三 理等资料,建立被担保单位档案,
条 案,并报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条 并报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三)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 (三)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
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 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
风险,并及时向担保业务主管 并及时向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报
部门报告; 告;
(四)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担保 (四)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担保业
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终止担保 务主管部门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关系,办理担保撤销。 办理担保撤销。
第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通 第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应及时通知
二 知被担保方和担保受益人,终 二 被担保方和担保受益人,终止担
根据公司实
十 止担保合同: 十 保合同:
际情况修改
四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四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条 (二)修改担保合同; 条 (二)被担保方或受益人要求终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三)被担保方或受益人要求 止担保合同;
终止担保合同; (三)其他约定事项。
(四)其他约定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 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
二 二 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 根据公司实
十 十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 际情况修改
七 七 后,及时报送公司,公司按规定
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条 条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
第 第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十 十 删除标点“、”
。
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八 八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条 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 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公司信
第 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按 第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将对
二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
根据公司实
十 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 十 书、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
际情况修改
九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九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条 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 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
需的文件资料 务,造成公司受到相应处分的,
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于第十三条所述的由公司 对于第十三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及时披露, 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
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 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
第 第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股东大会”
三 三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改为“股东
十 十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会”
条 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 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 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 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 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 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 发表独立意见。
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
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
第 第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三 三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 根据公司实
十 十 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
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 均 际情况修改
一 一 员, 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
条 条 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
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 第
三 三 “股东大会”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 制 度 经 股 东 会审 议 通 过 后 生
十 十 改为“股东
后生效。 效。
三 三 会”
条 条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一)
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
下基本原则:
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市场公正、公平、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
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
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
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
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人
关联人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第 (三)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 第 “股东大会”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
二 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二 改为“股东
权,应当回避表决;
条 (四)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 条 会”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
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
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
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
师、独立财务顾问。
问。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
第 第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 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实际情
三 三
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 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和关 况修改
条 条
析确认和信息披露工作。 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第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 《上海证券
七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七 司的关联法人: 交易所股票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 条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 上市规则》第
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 6.3.3 条 ; 删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 除“监事”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 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 或其他组织;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 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法人或其他组织; 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致行动人。 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经营管理机构控制的,不仅因此
仅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 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
第 第 删除“监事”,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 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
八 八 增加“或其他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条 条 组织”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第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第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十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 十 删除“监事”
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条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条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
管理工作。
工作。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 公司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金
易金额大小和性质不同分别 额大小和性质分别履行下列审议
履行下列公司根据关联交易 程序:
事项的交易金额大小和性质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
不同分别履行下列审议程序。 关联交易: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准以下关联交易: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与公司章程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外)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四十
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
第 第 八条保持一
交易或交易金额高于 300 万 关联交易:
十 十 致,《上市公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
三 三 司独立董事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条 条 管理办法》第
联交易; 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二十三条、二
十四条
股子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总 控股子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总额
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外);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以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
下关联交易: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自然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
人认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 以下关联交易:
行的金融产品总额低于 300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外);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以上的关联交易。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下关联交易: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联交易;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3、关联自然人认购公司及控股子
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 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总额低于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公司 相应的审议程序为:独立董事专
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 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纯减免公司义务除外)的关联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交易。 定,并交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相应的审议程序为: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定,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该等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第 第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
十 十
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除 改为“股东
四 四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 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会”
条 条
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实 外,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 公司向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上海证券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所股票
第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
上市规则》第
十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十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六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六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
条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条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改为“股东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提交股东会审议。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会审议。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一)为交易对方;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的董事: 控制权的;
(一)为交易对方;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间接控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任职;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员;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家庭成员;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 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成员; 影响的董事。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股东大会”
改为“股东
第 第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会”;《上海
十 十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证券交易所
七 七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决。 股票上市规
条 条
则 》 第 6.3.9
条
…… ……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三条规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 第
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 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 “股东大会”
十 十
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 改为“股东
八 八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 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 会”
条 条
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 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
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第 交易; 第 《上海证券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
十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十 交易所股票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九 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九 上市规则》第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条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 条 6.3.15 条
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
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
联人。
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
十一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一
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
并披露: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
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第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第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股东大会”
二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二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改为
十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十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
“股东会”
条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 条 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
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审议;
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 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
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果协议在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 ……
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
第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 第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 《上海证券
二 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二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交易所股票
十 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十 行审议和披露: 上市规则》第
一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 一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 6.3.18 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条 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条 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股东大会”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改为“股东
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会”
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
保;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债券);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 另 一 方 向 不 特 定 对 象发 行 的 股
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 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
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 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
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 易。
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
第 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 第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的
二 告形式披露。 二
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 根据公司实
十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 十
披露。 际情况删除
二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二
条 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条
(一)公告文稿;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
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
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
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
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
适用);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
件。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
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
定价政策;
第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
二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实
十 删除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 际情况删除
三
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
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十一)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第 第
二 二 “股东大会”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十 十 改为“股东
后生效。 效。
七 六 会”
条 条
条 条
款 款
原条款内容 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编 编
号 号
第 第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
二 二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 正文未出现
“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
、
十 十 过”“以外”“低于”“高于” “以下”“以
“以外”、“低于”、“高于”
九 八 不含本数。 内”,故删除
不含本数。
条 条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商证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十二)
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
省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公
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2025-2027年度审计机构。根据招标结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所”
)被推荐为
中标候选人。现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提请审议
聘任天健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首席合伙人 钟建国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241 人
注册会计师 2,356 人
上年末执业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员数量 904 人
师
业务收入总额 29.69 亿元
审计业务收入 25.63 亿元
计)业务收入
证券业务收入 14.65 亿元
客户家数 756 家
审计收费总额 7.35 亿元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司(含 A、B 股) 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
涉及主要行业
审计情况 牧、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
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综合,
卫生和社会工作等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6
天健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
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4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
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
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所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
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
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时间 主要案情 诉讼进展
天健所作 为华仪电
已完结(天
气 2017 年度、2019
健 所 需 在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华仪电气、 因华仪电 气涉嫌财
内与华仪电
投资者 东海证券、 2024 年 3 月 6 日 务造假,在后续证券
气承担连带
天健所 虚假陈述 诉讼案件
责任,天健
中被列为共同被告,
所已按期履
要求承担 连带赔偿
行判决)
责任。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其履行
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天健所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2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6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天健所继续承接或执
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翁伟先生,199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
计师资格。翁伟先生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开始在天
健所执业,2025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翁伟先生近三年签署浙商
中拓、世茂能源、宏昌科技、先锋电子、海亮股份等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瑛瑛女士,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陈瑛瑛女士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天健所执业,
科瑞、宏昌科技、同星科技、海亮股份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一鸣先生,201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吴一鸣先生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天健所执业,
锋电子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马忆女士,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马忆女士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天健所执业,
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
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
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等各方面因素,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供的报价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
用较上期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为公司已于2025年5月15日成为国都证
券控股股东,2025年度审计范围增加以及公司资产规模扩大、业务范
围及复杂程度增加导致审计工作量增加。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汇所。中汇所于2013年12月转制
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
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杭
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中汇所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中汇所对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
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
省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2024
年度,公司原聘任的中汇所已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为
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
审计工作需求,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拟聘任天健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
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中汇所进行了沟通,中汇
所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表示理解且无异议。由于公司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沟通后均表示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适时积极做好
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请各位股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