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5-04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 276 人调整为 271 人。
? 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70 万股调整为 359.20 万股,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 万股调整为 76.80 万股。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详见公司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
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
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 2 名拟激励对象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与确认,其仅知悉公司拟
筹划激励计划事项,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及核心
要素内容,知悉信息有限,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
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前述 2
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将合计拟授予的 7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
至预留部分。
此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公
司将拟合计授予的 3.8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6 人调整为 271 人,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370 万股调整为 359.2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 万
股调整为 76.80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认
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委员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及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
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