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法律意见书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2 号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
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
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
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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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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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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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
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
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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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9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5 点
公司董事长张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 432,488,75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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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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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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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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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04 人,代表股份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440,022,156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88%;反对 106,209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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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41%;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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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4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2158%;反对 106,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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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30%;弃权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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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437,413,157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761%;反对 2,713,301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164%;弃权 32,707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5%。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437,416,256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768%;反对 2,713,30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164%;弃权 29,607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8%。
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440,060,464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5%;反对 68,201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54%;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80,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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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147%;反对 68,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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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81%;弃权 3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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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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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573,607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6235%;反对 69,702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076%;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6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73,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235%;反对 69,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76%;弃权 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689%。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列入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