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远达环保 编号:临 2025-054 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环保”、
“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
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购买其持有的五凌
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凌电力”)63%股权、向湖南湘投国际
)购买其持有的五凌电力 37%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投国际”
股权以及向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
)
购买其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洲水电”,与五凌电力合称“标的公司”
)64.93%股权(与五凌电
力 100%股权合称为“标的资产”
),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上交易事项简称“本次交易”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五凌电力 100%股权、长洲水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
重大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
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根据五凌电力股东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决议,评估基准日后五
凌电力的分红金额为 40,000.00 万元,五凌电力 100%股权的交易对价
调整为 2,426,734.20 万元;根据长洲水电股东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
决议,评估基准日后广西公司持有长洲水电股权对应的分红金额为
万元。标的资产调整前后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如下表所示:
调整前:
单位:万元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
序 交易标的名称 可转
交易对方 方支付总对
号 及权益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债 其他
价
对价
五凌电力 63%
的股权
五凌电力 37%
的股权
长洲水电
合计 415,953.18 2,357,600.00 - - 2,773,553.18
调整后:
单位:万元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
序 交易标的名称 可转
交易对方 方支付总对
号 及权益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债 其他
价
对价
五凌电力 63%
的股权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
序 交易标的名称 可转
交易对方 方支付总对
号 及权益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债 其他
价
对价
的股权
长洲水电
合计 360,369.98 2,357,600.00 - - 2,717,969.98
(二)过渡期损益归属
调整前:
过渡期期间,对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标的公司
及其控股和参股子公司股权(以下单称或合称“收益法评估资产”
),
在过渡期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收益法评估资产在过渡期内出
现亏损,由直接或间接持有收益法评估资产的交易对方按交易协议生
效时各自直接或间接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补足义务。为免疑
义,在计算标的公司所持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时,应以标的
公司所持全部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合并计算后的损益金额
为准。
除收益法评估资产外,对于标的公司的其他资产,在过渡期产生
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调整后:
(1)过渡期期间,对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五
凌电力控股和参股子公司股权(以下单称或合称“收益法评估资产”
),
在过渡期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因此上市公司无须就过渡期产
生的收益向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支付任何金额)。收益法评估资产在
过渡期内出现亏损,由直接或间接持有收益法评估资产的中国电力或
湘投国际按《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国际发
展有限公司、湖南湘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五凌电力 100%股权)》生效时各自直接或间接
所持五凌电力的股权比例承担补足义务。为免疑义,在计算五凌电力
所持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时,应以五凌电力所持全部收益法
评估资产的收益或亏损合并计算后的损益金额为准。对于过渡期与中
国电力、湘投国际签订的《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五凌电力 100%股权)》(下称
“《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重合的,
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
行,无需按照《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国际
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过渡期损益安排承担。
(2)除收益法评估资产外,对于五凌电力的其他资产,在过渡
期产生的损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过渡期期间,长洲水电 64.93%股权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产生的亏损由广西公司承担,并由广西公司以现金方式按持股比例向
上市公司补足。对于过渡期与广西公司签订的《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长洲水电 64.93%股权)》(下称
“《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重合的,
广西公司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无需按
照《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过渡期损益安排承担。
(三)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1)业绩补偿金额
调整前:
在业绩承诺期,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业绩承诺资产按照
五凌电力持股比例享有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与承
诺数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
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
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交割日后,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收益法评估资
产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截至当
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中国电力、湘投国
际应按照持股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各方确认,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与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存在重合的,中国电力、湘投国际
已就过渡期内业绩承诺资产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进行补偿的,前述重合时间内的业绩补偿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调整后:
在业绩承诺期,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业绩承诺资产按照
五凌电力持股比例享有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与承
诺数额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
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
结果承担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
交割日后,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收益法评估资
产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截至当
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中国电力、湘投国
际应按照持股比例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
调整前: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
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
偿金额-已补偿的过渡期与业绩补偿期重合部分相应亏损金额(如
有)
。其中,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交易对价=各收益法评估资产评估值
×五凌电力对应持股比例之合计数,对于收益法评估资产中存在股东
未实缴全部出资的,则五凌电力持有的该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投
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所有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五凌电
力及其下属企业认缴的出资比例-五凌电力及其下属企业应缴未缴
出资额,对于某一收益法评估资产进一步持有其他收益法评估资产股
权的,该等收益法评估资产不应重复计算,下层收益法评估资产计算
时应相应扣除被该收益法评估资产直接持股部分股权价值。
调整后:
①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
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
偿金额。其中,收益法评估资产合计交易对价=各收益法评估资产评
估值×五凌电力对应持股比例之合计数,对于收益法评估资产中存在
股东未实缴全部出资的,则五凌电力持有的该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
(投资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所有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
五凌电力及其下属企业认缴的出资比例-五凌电力及其下属企业应
缴未缴出资额,对于某一收益法评估资产进一步持有其他收益法评估
资产股权的,该等收益法评估资产不应重复计算,下层收益法评估资
产计算时应相应扣除被该收益法评估资产直接持股部分股权价值。
(3)减值测试资产及其补偿
各方一致同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三条增加如下第 5 款,
原第 5 款、第 6 款和第 7 款相应顺延:
“5. 减值测试资产及其补偿
(1)减值测试资产范围
鉴于五凌电力资产基础法下评估的部分资产(下称“减值测试资
产”)在本次交易中采用市场法评估,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需就该等
减值测试资产履行减值补偿义务。减值测试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减值测 五凌 相关资产
序 试资产 评估 市场法评估的 电力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率 额 的作价金
号 所属公 方法 具体资产 持有 (持有股
司 股比 比*评估价
值)
五凌电 其他权益工具
力有限 投资(具体详
部或分 法 组一)
公司 自有房产(具
减值测 五凌 相关资产
序 试资产 评估 市场法评估的 电力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率 额 的作价金
号 所属公 方法 具体资产 持有 (持有股
司 股比 比*评估价
值)
体详见附表中
资产组二、三、
四、五)
湖南五
工程有 法 体详见附表中
资产组六)
限公司
贵州清 自有房产(具
电有限 法 资产组七)
公司
五凌汉
兴株洲 自有土地(具
技有限 法 资产组八)
公司
合计 26,893.23 34,993.99 30.12% 33,702.1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
中国电力和湘投国际确认,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与业绩承诺补偿
期相同。
(3)减值测试资产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①在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由上
市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减值测试资产按照本协议附表中载明的资产
组分别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分别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
否则《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
持一致。减值测试资产的减值金额以该《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为
准。
交割日后,在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减值测试
资产任一资产组发生减值(以免疑义,在计算任一资产组是否减值时,
其组内的资产的减值情况将合并计算),则中国电力、湘投国际需按
照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减值测试资产期末减值额为单个减
值测试资产组的基准日评估价值减去该减值测试资产组中期末评估
值之差乘以五凌电力占有该资产组的股权比例的合计数,并扣除减值
测试资产补偿期内减值测试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
的影响。
减值测试资产减值额=∑(单个减值测试资产组的减值额×五凌
电力占有该资产组的股权比例)
当期应补偿金额=减值测试资产减值额-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
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支付的减值测试
资产现金补偿金额(如有)。
应补偿减值股份数量=应补偿减值金额÷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
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
则处理。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
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如果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
分配,导致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
增或送股比例)
。
③如果减值测试资产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
配,则中国电力、湘投国际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中
国电力、湘投国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计算公式
为:返还金额=每股对应的累积现金分红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免
歧义,该返还金额为扣除税费后(如涉及)的金额。
④发生补偿义务时,如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持有的对价股份不足
以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应补偿而未补偿股
份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
(4)对外转让收益法评估资产及其补偿
调整前:
(1)如五凌电力在本协议签订后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前转让某
项或多项业绩承诺资产(下称“转让资产”
),则各方履行必要的内部
审议决策程序后终止该等转让资产对应的业绩承诺。自转让资产交割
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当年的 1 月 1 日起,中国电力、湘投国
际针对业绩承诺资产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应扣除该等转让资产对应
的本协议第三条第 2 款所述之承诺净利润金额,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
时上市公司亦不对该等转让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2)若五凌电力于补偿期内对外转让业绩承诺资产,且该业绩
承诺资产对外转让之日(以该业绩承诺资产对外转让进行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为准)100%股权所对应的价格 N,低于本次交易该业绩承诺
资产 100%股权的评估值的本息之和 M(利息按转让时 1 年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自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该业绩承诺资产对外转让之日止;评估值需扣除利
息计算期间发生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下同)
,则不足部分由中国电力、湘投国际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按
下列公式确定:对外转让应补偿金额=(M-N)×五凌电力对外转让
的该业绩承诺资产的股权。
调整后:
(1)如五凌电力在本协议签订后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前转让某
项或多项业绩承诺资产(下称“转让资产”
),则各方履行必要的内部
审议决策程序后终止该等转让资产对应的业绩承诺。自转让资产交割
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当年的 1 月 1 日起,中国电力、湘投国
际针对业绩承诺资产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应扣除该等转让资产对应
的本协议第三条第 2 款所述之承诺净利润金额,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
时上市公司亦不对该等转让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2)若五凌电力于补偿期内对外转让业绩承诺资产,且该业绩
承诺资产对外转让之日(以该业绩承诺资产对外转让进行工商变更登
记之日为准)100%股权所对应的价格 N,低于本次交易该业绩承诺
资产 100%股权的评估值的本息之和 M(利息按转让时 1 年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自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该业绩承诺资产对外转让之日止;评估值需扣除利
息计算期间发生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下同)
,则不足部分由中国电力、湘投国际优先以股份形式对上市公
司进行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对外转让应补偿金额=(M-N)×五凌电力对外转让的该业绩承
诺资产的股权比例×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持有五凌电力的股权比例
其中,N 应当为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过渡期损益等因
素后五凌电力对外转让业绩承诺资产的最终成交价格。
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就对外转让资产应补偿股份数量=中国电力
或湘投国际就对外转让应补偿金额÷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偿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
原则处理。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
致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
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就对外转让资产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
=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就对外转让资产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
送股比例)
。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中
国电力或湘投国际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中国电力
或湘投国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发生补偿义务时,如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补偿
的,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
中国电力或湘投国际就对外转让资产应补偿现金金额=(中国电
力或湘投国际就对外转让资产应补偿股份数量-中国电力或湘投国
际就对外转让资产实际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
格。
(5)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调整前:
中国电力、湘投国际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合计应补偿的股份总数
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对应的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新增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
而获得的股份(如有)。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
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基于业绩承诺资产
获得的交易对价。
调整后:
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因业绩承诺、对外转让资产和减值测试合计
应补偿的股份总数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及减值测试资
产对应的中国电力、湘投国际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前述股份因
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而获得的股份(如有)。中国电力、
湘投国际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对外转让资产补偿金
额及业绩承诺资产的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
资产的交易对价;中国电力、湘投国际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减值测试资
产的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减值测试资产的交易对价。
(1)业绩补偿金额
调整前:
交割日后,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收益法评估资
产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截至当
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广西公司应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
各方确认,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与双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过渡期存在重合的,广西公司已就过渡期
内业绩承诺资产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补偿
的,前述重合时间内的业绩补偿金额应相应扣减。
调整后:
交割日后,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收益法评估资
产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际净利润合计数小于截至当
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则广西公司应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
调整前: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
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长洲水电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已补偿的过渡期与业绩补偿期重合部分相应亏损金额(如有)。
调整后: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承诺净利润
数-截至当期期末业绩承诺补偿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
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长洲水电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3)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调整前:
广西公司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合计应补偿的股份总数的上限为
本次交易中减值测试标的资产长洲水电对应的广西公司新增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及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而获
得的股份(如有)
。
调整后:
广西公司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合计应补偿的股份总数的上限为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对应的广西公司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及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而获得的股份(如
有)。广西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及减值测试补偿
金额合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
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
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
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
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
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
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
十;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
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
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仅涉及减少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且减少比例
不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本次交易
调减交易作价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本次重组方案调整
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
大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事
项在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