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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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总经理(本
公司称“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首席战
略官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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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
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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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
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者履行承诺。如其未
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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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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