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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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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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对
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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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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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
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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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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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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