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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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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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任职所需的相关材料。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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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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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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