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
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设或与第三方新设企业、公司对现有
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追加投资等;
(二)委托理财;
(三)基金投资(含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
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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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以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最终审议决
策。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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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计算标
准、审计及评估、累积计算原则、决策权限、信息披露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
第十条 委托理财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针对利率
变动及风险评估编制委托理财方案。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公司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
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委托理财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定期核对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
及结存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一节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投融资中心负责除委托理财外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公司首
席战略官为除委托理财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的负责人,负责就对外投资项目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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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
建议,以利于董事会、股东会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决策。
第二节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投融资中心采取多元化的项目发掘方式,投资团队应按照集团战
略部署方向或收益考量等多种维度像决策层推荐项目标的,也可由公司股东、董
事长、首席战略官等提出,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具体
投资需求。项目负责人由公司首席战略官指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自立项至
退出全周期管理。
第十六条 正式立项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成立项目团队,团队应充分
对项目进行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并提交讨论立项。
第十七条 经前期调研之后,项目团队合理判断存在投资价值的项目,由公
司董事长和首席战略官决定是否立项。
第三节 项目尽调
第十八条 立项完成后,项目团队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对已立项的项目进
行尽职调查及分析、评估,同时重大项目可聘请专业人士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
同参与评估。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应重点关注拟投资标的的技术稀缺性、可持续
盈利能力、团队稳定性、合规等重大方面;对于基金投资及其他投资项目,应重
点关注投资目的、管理人过往风险收益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战略目标等。对于项目的财务和法律风险,如有必要需尽早
对接公司财务与法务部门。
第四节 项目投资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尽调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发起投资决策流程,并提
交投资建议书、投资尽调材料等资料。对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中应当包
括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公司经营情况、管理团队背景、市场竞争格局、项目估
值依据、财务状况、投资方案、投资风险及效益分析等关键内容;对于基金投资
及其他投资项目,投资建议书应重点分析投资目的、投资价值及合规性,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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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投资风险事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投资决策流程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法
务部门、公司首席战略官进行会签,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拟投项目进行审阅
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各部门会签完成后,由投融资中心按照权限将项目提交股东
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第五节 项目投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后管理依据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以及通过派出董事
及其他人员等参与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股权投资及基金投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督促被投
标的进行工商变更,确保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手续,并将变更后的工商资料复
印件留档投融资中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股权投资项目,投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跟进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如被投企业在经营发展、
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向首席战略官提
交相应报告对具体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二)投融资中心应当定期跟踪被投企业的财务状况,定期收集汇总被投资
企业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三)项目负责人应特别关注被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股权融资以
及资本运作情况,及时向公司首席战略官汇报。
对于基金投资,投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跟进基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及
风险控制情况等。如基金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或基金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项目
负责人应向首席战略官提交相应报告对具体事项予以详细说明。
(二)投融资中心应当定期跟踪基金的财务状况,定期收集汇总基金季度财
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对于其他投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建立日常监控机制,随时跟踪投资标的运
营状况,若出现事先未预见到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首席战略官汇报,以便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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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
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
第二十五条 投融资中心应定期对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及发展情况进行
统计及跟踪分析。
第二十六条 投融资中心将对各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随
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及管理范围加强
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节 项目退出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投融资中心可就项目的退出和处置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
项目处置报告,明确处置理由和处置建议,提交公司首席战略官审议,并按照本
制度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如处置过程中涉及资金转回,需及时对接公司财务部门做好
相关工作。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文档应同步发送至投融资中心进行归档。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负有
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予以
报告有关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部门应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
信息披露口径为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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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
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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