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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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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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企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
理。同时,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可代表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
括:
     (一)控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
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的候选人,由公司董事长/总裁
或授权代表提名产生。控股子公司除负责人/总裁(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授权代表提名产生,也可由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
(总经理)提名产生,任免前应征得公司董事长、总裁的同意。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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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控股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
  第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等
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体目
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
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
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
议案需由控股子公司总裁(总经理)在会议召开前 3 日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是否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和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当在
该会议结束后 1 日内由相关代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控股子公
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应结合发展战略和控股子公司经营实际,适时对控股子公司
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控股子公司按适当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将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
项时,不管金额大小均必须上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待批准或履行审议程序后方
可实施。除上述情形外,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应按照各控股子公司章程及
其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做出决议日起
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变更、股东出资变更、
法人及董监高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上述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
更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涉及修改公司章程,需事先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报送审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由其负责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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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目标、考核标准、奖金预算和分配
预案等),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经营
计划应在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根据各自的经
营情况分别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下期主要经营目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税前考核利润、费
用和成本控制、关键业务指标等);
  (二) 下期主要工作安排;
  (三) 公司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计划。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由其负责人组织
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控股子公司工作报
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期主要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本期主要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工作报告年度述职,控股子公
司的考核结果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确认。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
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月度结束后 15 日内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财务报表;季度结束后
务部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
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
补充规定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五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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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当地的法规
政策,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须根据公司章程经其董事
会或董事批准,并及时定期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合规管理要求以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控股子公
司应积极做好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及时将以下重大事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一) 人力预算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人员编制计划、薪资福利预算、
招聘培训计划等;
   (二)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变动,
包括但不限于录用、续约、解聘、离职、退休、任命、调动等;
   (三)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福利标准以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整体调薪计划;
   (四) 根据组织考核结果制定的奖金分配方案;
   (五) 长期激励相关事项(如有);
   (六) 涉及中心级或工作室及以上组织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的激励与
约束事项;
   (七) 其他重大人事管理工作等事项。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件。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本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等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保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制定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各控股子公司总裁(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总裁(总
经理)可以指定专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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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日内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大额银行退票;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行政处罚;
  (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
财产和员工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
响的;
  (八)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
见原因可能影响到日常经营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若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事项或是否达到公司决策程序
的,需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上述重
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义务,以确保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
督。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运营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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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控股子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信息
应同时报送上市公司各职能中心。
  第三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公司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
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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