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面履行。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若设有,下同)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
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或报
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
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协调和组织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
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统筹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相关部门或人员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四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
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
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
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
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
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按照规定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
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
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披露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重大信
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至少
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定
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
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
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
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
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并明确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
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
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
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
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fund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华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