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通: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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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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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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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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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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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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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
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监管需
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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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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