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
成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
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2 名。召
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
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
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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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选一名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召开。
第十六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成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
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成
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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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成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两名以上成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成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成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成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
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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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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