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和管理,
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并购重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对外投资决策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及时披露外,还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3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
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所属控股(全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理财业务。如有利用闲置资金的
理财业务,需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履行完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业务的非常设专业管理部门,其
人员组成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运营管理部部长、财务部部
长和相关外部专家等。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公司投资管理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评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单位经营领导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单位运营管理部职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
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控股(全资)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
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等履行信息保密及报送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
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
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