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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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第四条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
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
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进行差额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审核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公司采取累积投
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也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董
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
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
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则该选票无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过半数。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相等的投票
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
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
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公司董事
会就董事人数的差额部分,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并提
交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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