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更换、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
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应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综合
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任而
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
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
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
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
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