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降低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
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
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
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
和审批权限如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
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部负
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操作。
第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
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
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
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上报总经理。
(三)总经理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
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
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持续关注,至少每季度向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对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和本人使用的计算机
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业务授权执行情
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与已识别
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一旦发
现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
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涉名词释义如下:
远期结售汇,是指约定未来某一时期或时间段内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
金额和汇率,到期按照合约约定的要素办理结售汇的交易。
外汇掉期,是指同时约定两笔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到期日不同的两种货
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外汇掉期包括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外币与外币掉期。
外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
时间内,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
利率掉期,也称利率互换,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约定数量的同
种本金为基础,按不同参考利率计算并定期交换利息的交易。
利率期权,是指购买方在支付期权费后,所获得的在未来约定日期或一定
时间内,按照规定利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货币掉期,是指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
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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