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悍高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悍高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99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735.43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10,673.1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截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后,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
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
管协议》
。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及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64,346.90 42,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42,818.50 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41,260.70
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 1,557.81 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
实际情况投入自筹资金,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截至 2025 年 8 月
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41,260.70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5]21005441091 号)。
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实际 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号 资金 投入金额 额
悍高智慧家居五金
自动化制造基地
悍高集团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悍高集团信息化建
设项目
合计 64,346.90 42,000.00 42,198.87 41,260.70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673.17 万元(不含税),其
中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 5,905.66 万元已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扣除,截至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557.81 万元(不含增
值税),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557.81 万元(不含增值
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拟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
(不含税) 付可置换的金额 置换金额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
露费用
合计 10,673.17 1,557.81 1,557.81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
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部分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无法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
决。”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
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
计 42,818.50 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41,260.70 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
议。
(二)监事会意见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监
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悍高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华兴专字[2025]21005441091 号),认为:
悍高集团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悍高集团截止 2025 年 8 月 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认为:
悍高集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悍高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强 强 曾 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