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依法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
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100%的子
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
以上的子公司,或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
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
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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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
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决议须有
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八条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决策并实施,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
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子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
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或相关业务部门按章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
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的规定依法
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
设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可不设监事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或相关业务部门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或相关业务部门将人选提交子公司审议,根据各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
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
以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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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
程序;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保证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投资公司情况
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集团财务中心全面负责所属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并直接由公
司财务部领导,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及财务情况,
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接受公司绩效考核和内部
审计。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分、子公司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了解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合同签订情况,控制重大经营合同的履行风险;
(三)组织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调阅、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
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的监督权;
(四)防止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公司各项
财务会计制度,防止可能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行为;
(五)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高层领导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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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三)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报公司备案;
(四)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权限范围内对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相关指引解释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
策。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
成本、费用和资金管理等,拟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完整的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并按
时上报,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子公司的财务负
责人和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
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表,包
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报表。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
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
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借款。如确有需要,必须按规范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
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该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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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安排的或接受公司领导指示所进行的各项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公
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
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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