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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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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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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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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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
应在代行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制定、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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