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或“公司”)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
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
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10,116,700 股,占目前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313%。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欢瑞世纪 A 股普
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区间为人民币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均含本数),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2 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
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根据 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
购完成公告》,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11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
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
贴、兜底等安排。
第七条 认购股票价格和合理性说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 2.45 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 2.27 元/股。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
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认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初始认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认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初始认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认购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初始认购
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初始认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初始
认购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认购价格不做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员工,上述人员承担着公司治理、协助制定公司战略规划或其他重要
工作。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适当的价格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
可以真正提升参加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参加对象和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认购价格的定价参考了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案例,结
近几年公司股价走势、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形成的方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留住核心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
重要手段。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挑战的过程,核心人才是支持企
业正常运作和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中流砥柱。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提高核心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对核心员工建立起长期薪酬激励,将员工的收益和
公司的长期绩效结合在一起,这对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基于激励与
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对个人也设置了
绩效考核,有效的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综上,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同时维护股东利益,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
核心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及核心员工,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结合公司经
营情况和市场环境,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合理的激励。
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
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2.45 元/股,兼顾激励效果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
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
益平等”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
期则自行终止。
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
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一次性全部解锁。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公司认为,在依法合
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
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5 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对应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
不得解锁,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应规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相应份
额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
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评价,考核年度为 2025 年,
依照持有人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锁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
持有人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锁比例 100% 100% 80% 0%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不得解锁的份额
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
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
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
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
理。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
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
可以实施。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司自行管理的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
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等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
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充分。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
使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
有本次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
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
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
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
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举行。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股东权利。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
计划的存续期。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决策因考核未达标、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
方案(若获授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11)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出售标的股票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
证券账户;
(12)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决议进行其他投资等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作出解释;
作出决定;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五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划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现金或者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择机完成清算,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
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过
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
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
分配。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持有人会议确定。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的资格。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6)持有人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符合持有人资格的行为。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
份额取消收回手续,并有权决定将该份额分配至其他员工,该员工应符合本员工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届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限制条件自主约
定该份额的受让情况,如是否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受让份额、受让价格
等)。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或决定不再分配,则未分
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净
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或
以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
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
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第 1 款。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
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