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以防范公司国际贸
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市规则》、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
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进行任何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期权等符合公
司业务需要的衍生产品或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
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必须与公司的实际进出口业务
规模、海外资产/负债规模等相适应,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
与公司进出口业务、海外资产/负债业务的实际执行期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
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与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因此按连续 12 个月以内外
汇衍生品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的方式履行审议程
序。决策权限为:
(一) 预计外汇衍生品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未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二) 预计外汇衍生品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后递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小组,由
该小组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资
金部、业务单元、审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小组职权分工:
(一) 公司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
等具体业务事项:
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提供披露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业务单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并结合国
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分析结果提供意见,审核资
金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三)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决策、管
理、实际操作情况的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由公司资金部根据业务单元业务需求提出,根
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总体额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资金部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交易
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资金
部协同业务单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各业务单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供跨境收支计划。
(二) 资金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经济形势变化和货币汇率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结合合作
金融机构的询报价结果,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并发起业务方案审批。
(三) 业务单元针对资金部制订的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审核
相关外汇交易方案。
(四) 由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五) 资金部根据批准后的方案或交易申请进行实施操作,并做
好后续的盈亏监测,当出现异常损益波动时,及时提示风
险。
(六) 资金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外汇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 资金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
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 资金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
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依照披露要求应当
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九) 资金部应持续关注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
负责人报告。
(十) 审计部应当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档案进行归档
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