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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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
当的股利政策,根据股利政策进行利润分配。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
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公司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购买原材料
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1-3 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 4 项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第十一条    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可以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
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
由股东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
股东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具体分红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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