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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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或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
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
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
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
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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