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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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和《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合法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
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
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
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
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
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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