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
则》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
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
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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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
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部门业务部门研
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和影响的行为,需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
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
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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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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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
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将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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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
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部门负
责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六)诬告陷害他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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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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