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公司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其选任的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解任),董事会可以决议形式解任其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通过口头抗辩、递交书面陈述
等方式进行申辩,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
和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离职后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与接任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的工作任务、与
公司相关的业务关系等,确保工作顺利交接。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之日起或离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与公司就忠实义
务的履行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
争限制等义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
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
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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