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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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25 修正)》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海
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为本计划制定的《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1(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
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制
定。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不再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
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金盘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
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金盘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
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激
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
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
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等。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以及《关于作废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出具了关于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海南金盘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确定以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6
元(含税)。因存在差异化分红,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
金红利为 0.5021 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草
案)》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13.12 元/股调整为 12.62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关于本次归属的主要内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和禁售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
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8),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二)归属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符合本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
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的规定,具体如下: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2222 号《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5]3143 号
《审计报告》及中汇会审[2025]314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书面说明与
承诺、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相关公告,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
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下同)、所属地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网
站 、 上 交 所 官 网 ( http://www.sse.com.cn/ , 下 同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网
(https://www.szse.cn/,下同)、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s://www.bse.cn/,下同)、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下 同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下 同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下 同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下同)进行核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委员会关于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
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及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进行核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相关资料及公司与本次拟归属的激励
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归属的 51 名激励对象在
公司任职期限均已届满 12 个月以上,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获授的
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 12 个月以上”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年度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值为 2023 年营业收入达到 43.61 亿元或净利润达到 3.47 亿
元,触发值为 2023 年营业收入达到 37.55 亿元或净利润达到 3.01 亿元。2根据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2222 号《审计报告》,公
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66.68 亿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若任一指标达
到目标值,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的规定,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归属结果统计表、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情况、公司与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中,有 1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
“优”,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有 1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
“良”,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有 1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合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有 1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不
格”
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四、关于本次作废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
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此外,根据《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
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一)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以剔除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根据金盘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
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4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等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55 万股由
公司作废处理。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根据金盘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关于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提供的本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 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 17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
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3,187 股由公司
作废失效;有 1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0,022 股由公司作废失效;有 18 名激励对象因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本期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0%,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110,646 股由公司作废失效。本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合计作废
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3855 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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