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
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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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审计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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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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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 2 名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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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
责。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公司相关
部门和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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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
在当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
职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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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过”
、“低于”
、
“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