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北
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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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股东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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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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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
托委员的权利。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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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
、“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