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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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
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
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
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
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
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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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
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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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
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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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
制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
月。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六条涉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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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
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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