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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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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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
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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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董事、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单位或本公司提名,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
总经理提名;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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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
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
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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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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