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阳光诺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施、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
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以及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使用额度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
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62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每
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6.8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3,780.00 万
元,减除发行费用 7,061.85 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本次公司公开发
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46,718.15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3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自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投资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及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协定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
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
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
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
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
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
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拟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减少资金
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以及不
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并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投资产品,及使用
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时,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总体风
险可控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
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及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银行现金管理及委托理财的产品投向及进展情况,做好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等核
对工作,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并采取相应
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募集资金的资金安全。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进行信息披露前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资以及相应的额度、期限、收益等内容。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四、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的议案》。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及拟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
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
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
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
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
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投资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及拟使用额度最
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性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
述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本
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及拟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
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
证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
现金管理以及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于洋 于春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