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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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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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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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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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其它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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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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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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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筹备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安
排筹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安排会议发言;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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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
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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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
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
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
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
决权。
  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
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
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
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
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会议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会议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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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
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五)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
于需特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均认定不予
答复)。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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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在股东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其他股东也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对其他股东在股东会召开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的关联股东回避要求,董事会应依
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参与表决。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
以外其他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
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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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以及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对提案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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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某代
  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
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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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根据需要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未参与表决的股东,决议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
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
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实
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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