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号——股份变动管理》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塞力斯医疗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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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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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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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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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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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