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46: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5年8月13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
月28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 813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5年8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
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433 人,代表股份
人员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07,949,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6%;反对161,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5%;弃权92,9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
   表决情况:同意107,844,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9%;反对270,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2%;弃权88,6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表决情况:同意107,949,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4%;反对15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弃权96,6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表决情况:同意107,954,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0%;反对156,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弃权9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
  表决情况:同意107,955,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8%;反对143,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6%;弃权10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6%。
  表决情况:同意107,927,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3%;反对162,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弃权114,18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6%。
  表决情况:同意107,952,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5%;反对150,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6%;弃权101,40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
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凯众股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经办律师:黄   勇
                          陈超婕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凯众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