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鑫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
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 1 页 共 16 页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如实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
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经得信息。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 2 页 共 16 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 3 页 共 16 页
  第二十六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披露办
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
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
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 4 页 共 16 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
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审计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审计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审计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第 5 页 共 16 页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第 6 页 共 16 页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第 7 页 共 16 页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报告编写完成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第 8 页 共 16 页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
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八)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公司采取相应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上述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技术
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
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等。上述经营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
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
音频等方式记录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物质,如纸质文件、 电子存储介质(磁性介
质、光盘、U 盘、硬盘、服务器、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和其他介质。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董事会秘书为商业秘密管理分管领导,并成立商业秘密
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行政与
人事部门负责人及销售、财务、采购、研发、设备经理、模具经理、证券代表等。
领导小组设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作为商业秘密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设于人力资
                                 第 9 页 共 16 页
源与行政部。
  第五十三条    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本公司
商业秘密管理形势,查找公司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中存在的不足,查找商业秘
密泄密风险点,建账销账,确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商业秘密依其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
  第五十五条    绝密级是指严重影响公司权利和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技术信
息,主要指以下保密信息:
  (一)公司尚未发布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其他相
关的经营性决策信息;
  (二)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告等财务
信息;
  (三)公司已经或准备实施的营销策略、进销渠道、购销合同、购销价格、
价格浮动计划和标准;
  (四)技术研发策略和方案;
  (五)重要的产品配方、专用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已申请专利
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第五十六条    机密级是指较大影响公司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信息,包括以下保
密信息:
  (一) 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报告;
  (二) 尚未公开的机构调整及负责人变动信息;
  (三) 公司的重大对外合同协议;
  (四) 涉及公司重要经营活动的项目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重要的董事会、经理会、技术研发论证会会议记录;
  (六) 较重要的公司客户资料、往来记录、合作内容等信息;
  (七) 较重要的各类研发成果及实验数据;
  (八) 较重要的的产品配方、专用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
  (九)较重要的产品配方、专用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已申请专
利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第五十七条    秘密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权利和利益的信息,主要
指以下保密信息:
                                  第 10 页 共 16 页
 (一)公司各类财务凭证、进销票据、税赋费用等票据类信息;
 (二)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内容、工资信息、劳务性收入等信息;
 (三)一般研发成果及实验数据,如产品结构、外观、生产线布局信息等。
 (四)其他公司认为应保密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采取以下基本保密措施:
  (一)公司对保密资料设专人保管,总公司部门以上的商业秘密载体,由商
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商业秘密载体在在下属单位的,由下属单位设专人
保管,责任到人。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视保密工作需要,决定将下属单位保管
的商业秘密载体交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
  (二)公司对应予保密的书面文件加盖“绝密”、“机密”或“秘密”印章;
对公司储存保密资料的电脑设置用户密码,关键数据和软件进行加密处理; 对应
保密的样品、 模型等制作保密标示, 由保密人员统一保管;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储存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及储存设备
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等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
管理措施;
  (四)除公司董事长有权知晓全部保密信息外,绝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商业
秘密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员以及与绝密内容生成、运用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知晓,机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以及与机密内容生成、
运用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知晓,秘密级保密信息只限于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与秘密内容生成、运用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知晓;
  (五)绝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商业秘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机密级、
秘密级保密信息的使用需经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涉密资料管理人员对保密资料的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
方式、工作内容、归还情况等做完整的记录。
                                第 11 页 共 16 页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的报送和对外发布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以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
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执行本制
度。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 12 页 共 16 页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及高管职责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章 部门和子公司管理和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
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
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 13 页 共 16 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九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相关信息: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 14 页 共 16 页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地保密。
  第七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
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六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时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文件、股东会文件、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 15 页 共 16 页
  第八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该等信息,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
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
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
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第 16 页 共 16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众鑫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