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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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人
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
人选后,再提请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
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紧急情况下或必要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可以采取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
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与会委员
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六)票数的表决结果;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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