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30 0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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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如有)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应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应对组”),由
公司证券部、法务部、宣传部、财关公司组成。
  第五条 舆情应对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舆情重要程
度、影响程度、传播能力等选择自行处理或上报公司管理层处理,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成立舆情监控小组,由财关公司及公司宣传部分别利用各自资源对
网络信息进行 24 小时实时监测,收集与公司相关的全部信息,如有相关舆情方
面的内容监控小组会向舆情应对组进行预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
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
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
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
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应对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须第一时间积极推
进;
  (3)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和舆情应对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如确有不实报道,要求对方澄清或撤销发布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应对组应上报管理层,召
开紧急会议判断是否需发布公告或召开说明会,同时由董秘和监管部门做好沟通
汇报。舆情应对组及时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
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投资者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
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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