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评估质量,为管理层正确决策
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
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
负责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 1 名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
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履行
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经营信息数据、交易往
来信息数据等,除向上级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负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
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
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1 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
弱环节等。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
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闭环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做好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闭环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
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保存时间不
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
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
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责任人员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
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
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
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
含本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
“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