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将在自行审慎判断的基础上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国家秘密。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
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商业秘
密。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
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及附事项资料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
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
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
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
都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关内
容
□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 商业秘密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 □ 否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 □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