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
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 2 名及 2 名以上董事。在股东会上拟选举
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第十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独立董事选举: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非独立董事选举: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
说明,指导出席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
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
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五条 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一)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
则全部当选;
(二)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
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
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证券
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2 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
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
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 1/2 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
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的 1/2 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
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并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
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股东代理人姓名、股东所
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
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
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