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决策体系,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的期货合约是
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
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制度所述的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
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制度所述的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
金融合约。本制度所述的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
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
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前款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
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
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
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
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具体
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报告内容包含方案、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达到本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
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
司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公司现货事业部及外汇中心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
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日常管理等。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制定相
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三)公司风险管理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控部门,负责研究
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事项及相关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防范法律风险。
(四)公司证券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期
货和衍生品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
具体实施方案;
(二)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年度风控指标;
(三)审议其他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四)拟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重大突发风
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决定必要时聘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顾问及
专业机构;
(五)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实行授权管理。从事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的现货部门根据全年经营规划,年初提报本单位年度衍生品交易需求给经营
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对各单位提报的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求进
行审核后,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由总经理
签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意见后下发至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单位、经营管理
部和风险管理部的负责人,作为年度期货和衍生品的执行和监管框架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现货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和国内经济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分析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二)现货事业部根据现货情况提报需求,期货和衍生品团队根据现货情况,
出具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价位区间、交易数量、资金需求、止
损点位、盈利目标、交易逻辑、风险点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经审批的方案发至现货部门、风险管理部及下单员,风险管理部根据
方案实施监控。
(四)根据本制度完成相关的审批决策程序后,公司应与交易对手签署相对
应的法律文件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五)财务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账务处理。
(六)下单员应对每笔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运营管理部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杜
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风险管理部会同业务执行单位跟踪分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
指标,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
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七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准确记录、
传递各类交易信息,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二十六条 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各部门应及时汇报,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公司将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