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航: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9 1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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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通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及(3)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并且,通商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通商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
     事项。
     议的方式如期举行。
    议。
    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 9:15~15:00。
      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定的召集人资格。
    委托书、持股凭证及网络投票结果,通商律师查实:
      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 15: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595%。
    师。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第 2.3 条所述人
    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东进行了审议;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已于当场公布。除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股东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飞机及发动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6 年至 2028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6.01)   关于公司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2)   关于公司商业保理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3)   关于公司飞机及发动机租赁及相关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4)   关于公司航空食品、机供品供应保障及相关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5)   关于公司航空配套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6)   关于公司物业租赁及代建代管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7)   关于公司货运物流相关保障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8)   关于公司 2026 至 2028 年各年度客机货运业务独家经营服务日常关联交
            易金额上限的议案;
   (6.09)   关于公司航空互联网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1)-(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
 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5)、议案(6)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
 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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