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全奋、叶可安(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2025 年 8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
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
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广州市荔湾区
白鹤洞街道芳村大道东 2 号广钢气体大厦岭南报告厅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邓韬
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55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35,278,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6739%。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255 名,代表股份 640,060,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115%,通过网
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法律意见书
(二)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788,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2,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45,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74 %;反对 448,6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6%;弃权 102,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74,794,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52,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55%;反对 441,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1 %;弃权 10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4%。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1,03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关于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1,136,0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737,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5-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73%;反对 496,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8%;弃权 104,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