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监督和
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
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
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
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
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足”、“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由董事会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