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限公司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6451482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联系方式:010-5605181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5
号文”批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无人机”)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32.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36,725.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17,019.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9,705.72 万元。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
券”、“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出具本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中无人机签署相关协议,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行了明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中无人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按有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违规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中无人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期
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
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无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依照相关规定健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治理制度。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度并规范运行。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严格执行信息披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文件。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持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需要更正的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未发生该等事项。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中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相关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需要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按照规定持
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无人机系统属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需要公司持续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研
发,以保持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无人机系统的研制周期较长,其市场需求受技
术发展、市场趋势、国内外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
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
或者科研与产业化不能同步跟进,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影
响公司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军品出口业务极具特殊性,国家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公司目前已与军贸公
司形成了稳定的军贸业务合作关系,无人机产品的军贸出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若未来国家军品出口政策调整、相关行业政策变动,可能会对公司的军贸业
务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低空经济”的政策推进为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
市场机遇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民用无人机场景涵盖物流配送、农林植保、应
急救援、巡逻安防等,产业多元化发展对无人机产品的功能、性能、应用场景都
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用户需求为牵引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能力要求更加突出。若
公司产品不能适应相关市场需求,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流程复杂、需要生产前期投入较多,导致公司
原材料及在产品等存货储备金额较大,且可能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会进一步
增加。公司的存货占用高,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另一方面若市场环
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在日后经营中出现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
伴随着全球电子、通信、智能、协同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技术发展也
驶入了快车道,经过几次局部战争的实践,无人机系统已成为各国武器装备发展
的重点之一,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 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加速发展,进一步
推动了无人机技术的发展,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国家在军用无人机研发技术上
领先于国际,产品性能优越,国内军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等纷纷
涉猎无人机领域,无人机市场竞争愈发激烈。
(CCAR-92
行条例》、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部)正式实施。上述法规、规章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提出了多项新要求,特别
是关于从事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
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结合目前相关部门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持非常谨慎态度,以及公司适航取证机型涉及技
术条款过多,取证工作耗时长进展迟缓,对公司开展相关飞行作业及市场业务均
有一定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公司军贸销售与一般贸易不同,军品贸易是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而实施
的特殊贸易活动,受国际安全局势、国家间政治关系等因素影响。在战争信息化
发展形势下,无人机等新质作战武器需求大幅提升,再加上局部地区摩擦升级、
冲突不断,全球军用无人机需求不断扩大。如果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可
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要会计数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 1-6 月
(%)
营业收入 43,868.79 27,201.41 61.2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194.58 -5,108.15 142.96
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92,297.26 -11,694.74 不适用
流量净额
本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主要会计数据 2025 年 6 月末 2024 年末
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
总资产 897,945.77 872,890.11 2.87%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要财务指标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 1-6 月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6 183.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0.06 183.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03 -0.08 137.50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0.38 -0.88 增加 1.26 个百分点
益率(%)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
的比例(%)
公司 2025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3,868.7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61.27%,
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本报告期交付产品数量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本报告期营
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公司 2025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77.33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加 182.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发项目进入资本化阶段,综合影响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公司 2025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2,297.26 万元,较上年同
期-11,694.74 万元下降 80,602.52 万元,主要是受上年交付产品减少及部分销售合
同签订周期的影响,本报告期收款金额有所下降,同时公司持续加大存货投入保
障后续产品按期交付,综合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
下降。
公司 2025 年 1-6 月基本每股收益 0.05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83.33%,稀释
每股收益 0.05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83.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 0.03 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37.50%。主要是公司本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增加,报
告期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公司 2025 年 1-6 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38%,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 1.22 个百分点、1.26 个百分
点,主要是公司本报告期净利润同比增加,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有
所增长。
公司 2025 年 1-6 月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9.27%,较上年同期减少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开拓能力
公司按照“一型装备服务国外、国内两个市场”开拓用户,翼龙系列无人机
在全球察打一体无人机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用户遍及十余个国家,为中国无人机
装备赢得了国际声誉;聚焦民生福祉,全面构建“大应急、大气象、大安全”无
人装备体系,在应急救援、气探人影、控边固防等方面多次承担重要任务,市场
端和应用端实现多点突破。坚持“市场是基础,销售是体现”的整体思路,及时
判断市场容量与竞争态势,精准捕获客户需求和市场动态,着力构建快速响应客
户需求和全面满足竞争需要的市场开发能力,持续推进基于 IPT 的、项目主战的
“铁三角”市场开拓模式,为巩固市场奠定良好基础。
(二)快速研发能力
公司拥有无人机行业国家级领军人物领衔的研发团队,建立了以一流人才为
中心的高效研发体系,在无人机平台设计、智能自主与智能指控、制造集成测试、
体系化保障等方面积累了多项核心技术,建设了覆盖军民用领域的成品级、分系
统级和全机级完备的试验验证环境,并具备在无人机作战模式研究、场景概念生
成、需求分析决策、总体架构设计、系统研发集成、人工智能开发、六性及标准
化设计、研发制造一体化等多方面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实力。
以应用场景及实战需求为牵引,以“可精准探测、可迅速响应、可实时控制、可
精准评估、可灵活扩展”为目标,建立了“从需求吸收、融入场景、敏捷研发、
到集成验证”的无人机系统快速迭代和综合验证能力,实现敏捷研发。按照“察
打一体、远程多载、智能开放、体系协同”的总体要求,瞄准载荷多样化、动力
远程化、装备实战化,实现翼龙无人机谱系化和系列化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同时,以建设四川省无人机创新平台、北京低成本协同创新中心和四川省无人机
中试平台为契机,集聚各方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集成交付能力
公司具备总装调试、精益生产、快速试制、应急生产以及大型复杂航空武器
装备生产质量保证能力,已成为我国无人机研制生产的主要基地;具备完整的生
产线,可确保大批量无人机的生产需求;构建以自贡为飞行主基地,以特殊场景
飞行基地为补充的“1+N”试飞基地布局;建成稳定可控、高质量的供应链体系,
供应链安全、可靠、可持续。
(四)客户服务能力
公司遵循“保障体系化、管理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响应敏捷化、训保实战
化”的服务理念,专注用户需求落地,从单一售后服务向多元化客户服务发展,
持续发挥公司对外服务窗口作用;按照 GJB5707-2006 标准全面建设售后技术服
务质量体系,形成了体系化精准保障能力,能为用户提供全寿命周期的持续服务
保障,能够及时、准确、动态地掌握产品的运行状态,支撑远程诊断、快速维修、
区域备件供应等保障能力。以“聚焦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为业务愿景,按
照前中后台的模式对用户进行全方位服务保障,快速响应用户的外场需求。公司
以持续提升用户实战应用和维护能力为目标,基于国际 M105 培训体系标准,构
建“菜单式”培训体系,可支持首装培训、改装培训、深化培训、定期轮训等,
具备大批量人员培训能力。
(五)飞行服务及试验试飞能力
公司具有一支内外结合、专业、经验丰富的飞行服务队伍,形成“1 个指挥
控制中心+全国 N 个试飞点”的飞行服务网络,具备专业的飞行计划和操作、严
格的无人机操作员培训、精准的飞行数据分析和报告、强大的飞行监控和安全管
理、优质的客户服务和项目管理等五大飞行服务能力。试飞资源充足,可满足无
人机不同类型的科研/鉴定试飞任务需求;建立了试飞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了从
试飞设计、机务保障、场务保障、试验机改装、地面试验、试飞实施等飞行试验
的全过程,运用系统的机制与方法管理试飞风险使之处于可控状态,持续确保试
飞安全。
(六)产业带动能力
公司获四川省发改委批复,组建了国内首家省级无人机产业创新中心,采取
“公司法人+内部联盟”模式运行,开展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技术转
移与产业孵化,培养高层次产业人才,打造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的创新生态;组
织成立省级联盟标准委员会,编制的一项国家标准获批发布,补齐无人机行业标
准短板;与供应商形成稳定健壮的供应链体系,共同推进无人机关键成品的产业
化应用,不断提升公司和合作伙伴的核心能力;自贡无人机产业基地全面投产,
统筹打造产业集群发展平台。
上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 2025 年 1-6 月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化研发投入为 4,340.75 万元,同比下降 46.66%;资本化研发投入为 4,114.31 万
元,上年同期为 0 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19.27%,同比减少 10.65
个百分点。
(二)2025 年 1-6 月取得的研发进展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102 项,其中发明专利 67 项,
实用新型专利 29 项,外观设计专利 6 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申请发明专利 11
项,实用新型专利 3 项,外观设计 0 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16 项,实用新型专
利 1 项,外观设计 0 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减: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 10,888.10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2,008.60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 285,081.49
公司 2025 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
减持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股份未发生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
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佳奇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
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捷 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