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为负有
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重大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经办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
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
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信息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五)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十)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坏账准备;
责的情况。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定信托;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
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企业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下属企业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下属企业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下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送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聘请或确认
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应经常性地督促公司各部门、控股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 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上述重大信息需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告,并备
妥需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上述第八条(一)情形的,必须提前 20 天报告,并备妥
需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不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且无需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信息应于发生当日或次日进行报告,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鼓
励提前报告。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